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2.21 施行日期: 1989.02.21 题 注 : (1989年2月2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1989〕6号发布) 全文 加强和改进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它对下改进政府工作,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使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合这项工作朝着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办理范围 1、承办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人大代表在参加统一组织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 2、承办本级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提案和参加统一组织参观考察中对政府工作中提出的书面意见; 3、承办本级人大常务委员在常务委员会议期间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 4、承办上级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视察中提出的意见。 二、办理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政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进行处理。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必须切实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作出规划逐步解决;因现行政策不允许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讲清政策,说明情况。 2、坚持为人民办实事、重实效的原则。要把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当作办理工作的重点。努力办群众急需解决的事,办多数人受益的事,办增强发展后劲长远起作用的事,办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事。 3、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内容丰富,涉及面广。为把工作落到实处,要根据内容和要求,按照现会体制和部门业务分工,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交所属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采取措施,做好各项承办工作。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三、办理程序 交办 1、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委员会议期间,政府办公厅(室)应根据“两会”要求,组织力量协助人大、政协做好建议、提案的收集、整理、登记、化分等工作。 2、政府会同人大、政协联合召开交办会,由政府领导出面交任务,部署政府系统当年承办工作。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应到会承按办理任务。 3、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立即进行清点,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在15天内将原件退回政府办公厅(室)或政协办公厅(室),并说明原因,不得自行转给其他单位。 承办 4、承办单位受理建议和提案后,应迅速研究办理方案,把任务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并将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名单、电话号码告政府办公厅(室)。 5、承办单位应建立登记、收发、承办、催办、审核、落实、养路费、归档等制度,并由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 6、凡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部门和单位之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由政府办公厅(室)指定综合部门协调或直接组织协调。 7、对办结的复文,各承办单位领导必须严格审核把关。重点审核: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了,答复的问题是否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文字表述是否清楚,经过研究和修改后签发。 答复 8、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好建议和提案,并答复代表或委员。对一些比较复杂难办的问题,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应先作简要答复,说明原因和打算,俟办理完毕再作终结答复。 9、答复建议和提案,应讲究行文质量,按上级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使用本部门、本单位的公用信笺,注明机关代字和文号,加盖机关印章,用挂号寄发主送对象和抄送单位。 10、办理结果应在复函中分4类标明:(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3)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用“C”标明;(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 11、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应同时寄送每位代表或委员。 12、议案转为建议办理的,按办理建议要求答复代表。 13、涉及到几个部门和单位承办的建议或提案,未经协商,不要单独答复代表、委员。主办单位答复时,须抄送会办单位。涉及政策规定和重要问题的复文,应由各承办单位联署发出。所提问题是独立的,可由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分别答复。 14、向人民代表或政协委员正式答复的单位应是政府办公厅(室)直接交办的单位,不能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15、复文在主送代表、委员的同时,应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或政协办公厅(室)2份,政府办公厅(室)2份。 16、对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承办单位办好后,要及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审定、综合答复代表、委员,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 17、建议、提案答复后,要继续抓好工作的落实,将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尽快付诸实施。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 18、建议、提案办理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承办单位都要及时综合办理工作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凡办理建议和提案5件以上的单位,应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分别报送本级人大、政府和政协办公厅(室)。 19、每年办理代表建议工作全面结束后,由政府办公厅(室)写出办理情况总结,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办理制度 1、建立健全承办工作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首先把承办任务落实到单位。单位要有领导分管,办公室和业务处(科)有领导具体抓,并确定专人承办。做到承办单位落实、办理人员落实、承办任务落实、具体措施落实。对承办人员的工作实绩,要列入考核考评范围,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2、检查催办制度。为了提高办理效率,保证按时按质地完成承办任务,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与承办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办理情况,采取重点登门抽查、用电话询问、发“催办单”等形式进行检查、催办,不定期地通报办理进度和情况,促进办理工作的落实。 3、与代表、委员联系制度。为更充分地发挥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承办单位要与代表或委员取得联系,采取领导直接对话、开小型座谈会、派人登门走访、发联系信函等方法,广泛征求意见。还可以邀请代表、委员参与办理工作,并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4、信息反馈制度。为了及时了解答复后的反应,努力改进办理工作,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应印发《征求意见表》,征询对办理答复的意见。如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要认真复查,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对那些有条件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代表或委员意见较大的,应责成有关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答复。 五、加强领导 1、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必须把办理建议、提案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做到有领导分管。对每年的承办工作,各级政府领导要亲自出面部署,制定措施,加强检查督促,搞好审核把关,并亲自组织研究办理一些重大问题。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政策性、指导性文件时,要吸收代表和委员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2、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承办队伍。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机关单位,要根据各自承办工作任务大小,设立专门承办机构或明确一个机构管起来,其它单位也要确定专职或兼职承办人员。承办机构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各级政府要建立自己的承办网络,抓紧人员培训,提高承办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3、理顺关系,加强层层指导。各地、州、市、县在做好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下级办理工作的指导,使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不断得到改进和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