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25 施行日期: 1997.12.25 题 注 : (1997年12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避免重复测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笔《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任务登记适用本规定。 军事测绘任务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权限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登记机关指定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 其他负有测绘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协助登记机关做好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第四条下列测绘任务向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一)四等以上控制测量; (二)航空摄影测量和航空遥感测绘; (三)比例尺为1/10000、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5000、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200、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工程测量; (四)比例尺小于1/10000的地形图测制和编绘; (五)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 (六)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50公里以上的线路测量; (七)涉外测绘任务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中的测绘任务; (八)建立以地形图为基础的地理信息系统和跨地、州、市的测绘任务。 第五条下列测绘任务向地、州、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地、州、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等级以下控制测量; (二)比例尺为1/10000、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00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5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20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0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200、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平方公里的地形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工程测量; (三)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1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的线路测量; (四)地、州、市重点工程中的测绘任务; (五)跨县(市)的测绘任务。 第六条下列测绘任务向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地、州、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县级重点工程中的测绘任务; (二)2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的线路测量; (三)比例尺为1/5000、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0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3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0.2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200 、面积在0.1平方公里以上不足0.5平方公里的地形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工程测量。 第七条已列入测绘规划并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 未列入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测绘单位应当在实施测绘前一个月内,按测绘任务 登记管理权限分别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实施测绘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单位应当申请缓期登记,经批准后可以先实施测绘,但应当按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补办测绘任务登记。 第八条测绘单位申请测绘任务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照和文件,并填写《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表》: (一)测绘资格证书副本;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管部门下达的测绘任务文件或者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委托书。 两个以上测绘单位联合实施的测绘任务,由主要实施该测绘任务的单位负责申请测绘任务登记。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测绘任务登记申请后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对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核发《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核发《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不予核准通知书》: (一)无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作业限额的; (二)不具备合法收费手续以及测绘收费违反国家规定的; (三)已有同等精度的测绘成果并能满足用户要求的。 第十条测绘单位凭《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表》和《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按规定向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索取该测绘任务所需的测绘成果,使用测区内的测量标志。测区内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它完成测绘任务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测绘单位取得《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后,测绘任务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测绘任务登记。 第十二条测绘单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时应当交纳的有关费用,按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依照《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