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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金阳新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2023-8-8 11:24| 发布者: 随风舞动| 查看: 155| 评论: 0

摘要: 贵阳市金阳新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7.11施行日期: 2005.07.11题注: (2005年7月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贵阳市金阳新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7.11

施行日期: 2005.07.11

题     注 : (2005年7月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7月1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3年12月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推进金阳新区开发建设,规范金阳新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金阳新区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和行政处罚委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金阳新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的范围:

(一)由市规划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二)由市建设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三)由市人事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四)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五)由市房地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六)由市人民防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七)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八)由市林业绿化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九)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等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金阳新区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采取书面方式,内容应当包含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组织)、委托事项、委托时限、责任承担等。

行政许可委托,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和委托行政许可内容予以公告。

第五条委托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六条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受季托行政机关(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