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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2023-8-8 11:15| 发布者: halczy| 查看: 545| 评论: 0

摘要: 湖北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湖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3.18施行日期: 1999.03.18题注: (1999年3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   ...

湖北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湖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3.18

施行日期: 1999.03.18

题     注 : (1999年3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统计管理,规范统计活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内从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的现岗位专职、兼职统计人员。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是管理和核发《湖北省统计证》的主管机关。市、州、县(含县级市、区)统计部门按照统计报表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统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验证工作。

第四条统计人员必须按《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持《湖北省统计证》才能上岗执行统计任务。

第五条凡新安排上岗或正在从事统计工作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已具备统计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化程度的,由所在单位向当地统计局申报领取《湖北省统计证》。即将上岗的统计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统计工作的其他人员中不具备专科以上统计专业毕业文化程度的,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取《湖北省统计证》后,方能从事统计工作。

第六条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培训采取业余自学与集中面授相结合的形式。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规定学习《统计法基础知识》和《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两门课程。涉及特殊专业的部门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还须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学习内容组织培训。

第七条符合持证上岗要求的统计人员,必须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第八条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与统计人员的管理使用密切结合起来,形成配套制度:各单位和主管部门对未取得《湖北省统计证》者,不得任用其担任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报考统计专业技术职务,首先要检验是否具有《湖北省统计证》。否则,不予报名。

第九条任何单位调离持证的统计人员,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先补后调,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执法部门应加强对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无证上岗者视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湖北省统计证》每两年验证一次。凡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除追究纪律处分外,应吊销《湖北省统计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任用未取得《湖北省统计证》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按《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