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完善县级计划单列市计划单列工作的意见和湖南省大中型工业联营企业实行计划单列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2.13 施行日期: 1989.02.13 题 注 : (1989年2月1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发〔1989〕3号发布) 全文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委《关于完善县级计划单列市计划单列工作的意见》和《湖南省大中型工业联营企业实行计划单列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完善县级计划单列市计划单列工作的意见(湖南省计委) 1985年以来,我省先后对原常德市和益阳、郴州、怀化、冷水江、醴陵、津市、冷水滩、洪江等县级市实行了计划单列,扩大了经济管理权限。3年来的实践表明:对这些县级市实行计划单列,简政扩权,减少中间层次,增强了城市经济活力,扩大了单列城市的经济辐射功能和综合服务功能,推动了横向经济联合,促进了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对计划单列的作用认识不深,各方面的关系还没有理顺,单列计划不配套,经济管理权限还不够落实。如生产计划单列了,用电、用煤计划没有单列;财政单列了,有些部门的专项拨款又没有单列;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扩大了,银行信贷计划和扩初审批权限还不配套,等等。使已经扩大了的单列市的经济管理权限受到限制,优惠政策给予的有利条件不能很好地发挥。为了增强单列市的经济活力,促进区域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现将县级市计划单列的具体内容和经济管理权限规定如下: 一、对计划单列市的国民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实行计划单列,协调配套。这此计划主要包括:工业生产、交通运输计划,农业生产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主要工业品、农产品购、销、调拨计划,主要物资分配及用电计划,财政收支计划,外汇外贸进出口及外商投资计划,科技计划,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等。属省计委管理的计划指标,由省计委单列,属省直主管厅局管理的计划指标,由省直主管厅局单列,并在编制下达1989年计划中实施。 认真落实计划单列市的经济管理权限。要进一步贯彻执行湘政发〔1985〕10号文件的规定。除逐项落实省政府已经批准扩大计划单列市的经济管理权限外,计划单列市还应享受地级市的经济计划权、经济调节权和经济监督权。凡属3大权限之内的经济管理,如规划发展、财政直接与省结算、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土地征购、物价、税收、环保、工商行政管理与审批监督等,均享受地级市的待遇。 三、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上应享有地区一级中心支行的职能权限。省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在分配各项信贷指标时,应单独切块下达到单列市支行。 四、进出口贸易和利用外资计划。如单列市设有对外经贸机构,能承担外贸进出口工作的,应逐步实行单列。没有设立对外经贸机构的,暂由地区或地级市代管创造条件,逐步过渡。省对外经贸部门和地市要积极帮助单列市完善外经、外贸计划单管理工作。 五、实行计划单列的县级市,在当地行署和上一级政府的领导下,要相应建立和健全经济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经济管理水平,提高中心城市的服务功能,在全省经济发展战略的指导下,认真编制好年度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搞好生产力布局。 六、省、地(市)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单列市的工作,要切实做好协调、服务、咨询、监督和提供各种经济信息。省直有关部门的业务文件应直接发送给计划单列市;凡要地级市参加的专业会议,都要通知单列市参加,省直统计部门对计划单列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要单独列出。单列市向省和省直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文件、资料、报表要同时抄送地市主管部门。 附:湖南省大中型工业联营企业实行计划单列试行办法(湖南省计委) 为了促进重点联营企业集团的发展,进一步扩大大中型工业企业自主权,增加企业活力,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和专业化协作,进一步改革计划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大型工业联营企业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2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南省大中型工业联营企业(以下简称单列企业)实行计划单列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企业实行计划单列应具备以下条件: 单列企业应是具有相当规模资产和生产能力与科技开发能力的紧密联营(产、供、销、人、财、物一体化)的大中型联合企业,或是以大中型骨干企业为龙头,跨部门、跨地区的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企业联合体。 单列企业应是具有健全的领导体制和较高的管理水平、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单列企业在全省国民经济中应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主要产品对生产建设、市场供应、出口创汇具有重要意义,并有一定经济批量和发展前途。 第二条企业实行计划单列,须先向省计委提出申请,经省计委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计划单列的内容,主要是经济计划指标和有关的社会发展计划指标,包括主要产品产量、经济效益、主要产品的分配调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投资规模、重大项目立项审批、统配物资分配、进出口贸易、财政信贷、科学技术、劳动工资和社会发展事业等。 对那些产品有发展前途,目前基础较弱的企业集团,主要是通过政策性计划给予支持。 第四条单列企业承担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或国家合同订货任务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燃料、动力,在我省现行计划体制改革前仍按原渠道向国家和省申请分配。由省计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直近安排。单列企业指导性生产计划的产品所需的物资和产品销售,主要通过市场解决。 第五条单列企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已经国家或省计划部门批准了总体规划的,在核定的年度建设规模控制指标内,其单项工程可自行安排,报省计委备案。 第六条财政、信贷、外贸、出口、能源分配计划,分别由省有关部门根据单列企业的具体情况,实和计划单列。 第七条单列企业应在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待业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有关经济政策和规定的指导下进行生产建设。要保证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生产计划和产品调拨任务。原由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衔接分配的协作配套产品,不得随意中断。个别需要调整的,必须妥善协商解决。 第八条单列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应接受财政、银行、税务、审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对计划单列企业,省计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在制定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时,将计划指标单独列出,直接下达到单列企业;单列企业直接向省计委上报计划、统计和业务性文件;并同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省统计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分行业的统计中将其数字单列;省直各有关部门印发的文件资料要发送计划单列企业,召开的有关专业会议应通知单列企业参加。 第十条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实行计划单列的企业,要加强行业管理。应积极帮助理顺各种关系,解决单列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并继续负责管理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检查评比、产品系列化方案和安全规范等。有关部门对单列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进行协调、服务、咨询、监督,及时提供各种经济信息。有关部门的部管物资要继续供给单列企业。有关地市和部门对单列企业的建设,要积极给予支持。同时,不得对单列企业另行下达指令性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