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9.22 施行日期: 1988.09.22 题 注 : (1988年9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发〔1988〕3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省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统称为国际标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行业的主要工业产品都要逐步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提高质量。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推行和目标考核。 省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省采用国际标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县级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对采用国际标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含行业性公司)负责本行业采用国际标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标准化管理部门要根据与国际水平相当的要求组织制定全省各行业主要工业产品(除国家已制订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外)的地方标准。 第六条企业技术改造要以国际标准为目标,没有确立先进技术标准的,不能立项。先进技术标准的确认,必须有标准化管理部门参与审定。 企业进行技术引进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引进技术标准,测试方法和监控手段;引进样品、样机或引进全套生产线所生产的产品,都必须达到国际标准水平。 第七条采用国际标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各级工交部门目标管理体系。凡有采用国际标准项目计划的企业,必须按期实现。 第八条采用国际标准的项目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其验收办法由省标准化管理部门制定。 第九条凡获得湖南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证书或国家有关部门的验收证书(以下统称采标证书)的产品,纳入标准化管理部门受检目录,接受监督抽查。 第十条各级计划、工业经济、财政、银行、交通部门,对获得采标证书的产品,在生产计划、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贷款、运输以及原材料、能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 第十一条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所购置的样品、样机及检测仪器和设备费用,凡实行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的,可在提取的新产品开发基金中列支。未实行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的企业所购置的样品、样机及检测仪器和设备,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可进入当年成本;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可申请技措贷款,经同级财政批准,从新增利润中税前还贷。 第十二条凡获得采标证书且质量达到国际一般水平以上的省管价格产品,可申请实行优质加价,其加价幅度和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不宜实行优质如价的产品,如果企业规定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税务部门批准,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照顾。 同一种产品,不能同时享受本条规定的两种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申报省标准化科技进步将的产品标准,除传统特色的产品外,必须采用国际标准。 第十四条企业的主要产品获得采标证书,可作为企业上等级时产品质量水平的依据。 第十五条评选省优质产品时,在同等条件下,对获得采标证书的产品应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凡产品获得采标证书且质量达到国际一般水平以上的,对直接有功人员,可参照荣获部、省优质产品奖励的待遇,由企业发给一次性资金。 第十七条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六条造成损失的,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提请监察部门或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企业没有按期实现采用国际标准项目计划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实现,在限期内不能申报企业升级评审和质量管理奖的评定;逾期仍未实现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企业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获得采标证书的产品,抽查质量达不到标准规定的,由标准化管理部门责令生产企业限期达到;逾期未达到的,吊销其采标证书,予以通报,取销其优惠待遇,并可由主管部门视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 第二十条农林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