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储备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12.08 施行日期: 1994.12.08 题 注 : (1994年12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4]103号文发布) 全文 为了保证我区城市及重点工矿区的肉食供应,平抑肉价,安排好人民生活,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5年起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储备制度。现将自治区副食品办、财政厅、商业厅联合制定的《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储备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储备制度实施办法 一、为了保护我区城市及重点工矿区肉食供应,平抑肉价,安排好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菜蓝子”和粮棉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23号)精神,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储备制度。 二、冻猪肉的储备,自治区一级由自治区食品总公司负责;市一级分别由各市食品公司负责。自治区级储备主要用于因自然灾害引进市场肉价突发性波动和部队、首府及重点工矿区的需要。市级储备主要用于保证当地市场的需要。 三、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储备问题3750吨,其中:自治区级储备1000吨,各市2750吨(具体见附表)。自治区、市两级的冻猪肉储备数量,可视区内外肉类产销情况,按照旺吞淡吐的原则,灵活掌握。但储量不能少于自治区分配数。 四、冻猪肉储备所需直接费用(包括利息、冷藏费、保管干耗费用),每年初由财政部门、副食品办和商业、物价部门根据市场价格情况核定,在同级副食品风险基金中拨付给储备单位,包干使用,年终由财政部门按实际储量结算,结余部门可转入下年使用。储备所需的流动资金,由工商银行按一年期利率保证给予贷款。 五、储备肉要按先进先出,保证质量的原则,由储备单位灵活周转。当政府指令限价投放市场时,必须由国有副食品公司挂牌销售。所发生的价差,由同级财政、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按平均进货成本加合理的管理费用核定,在同级副食品风险中给予补贴。 六、建立冻猪肉储备制度是实施副食品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政策性很强,自治区和各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自治区级储备由自治区商业厅负责监督执行,市级储备由各市政府指定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附: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储备数量表。 附: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储备数量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