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3-8-8 12:03| 发布者: 侧面| 查看: 451| 评论: 0

摘要: 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1.03施行日期: 1988.11.03题注: (1988年11月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发〔1988〕4 ...

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1.03

施行日期: 1988.11.03

题     注 : (1988年11月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发〔1988〕4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搞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即对用电、用水、电话、公共汽车、煤气、轮渡等费用征收的附加。

第三条凡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市公及事业附加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如期交足。税务、供电、供水等部门要按规定征收或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并及时解交财政。

代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部门可从中提取6‰的手续费。所提手续费的60%用作生产、事业发展基金,20%用作福利基金,20%用作奖励基金。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基金,统一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会同建设(城建)部门负责筹集、分配。在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分配预算后,由建设(城建)部门负责制订使用计划,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监督。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按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留有余地和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安排使用,优先考虑同生产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项目。县和县级市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县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地、州、市建委和财政局批准。省辖市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建委和财政厅备案。省集中的部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由省建委和财政厅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建委组织实施,省财政厅、省审计局负责监督。

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公用事业:城市自来水、煤气、公共汽车和城建部门管理的轮渡、出租汽车的维护和修建;

(二)市政工程: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排水管渠、污水处理设施和城市防洪设施的维护和修建;

(三)园林绿化:城市公园、动物园、苗圃、街道、与广场的绿化、城市雕塑的维护和修建;

(四)环境卫生:城市街道洒水、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和处理设施的维护和修建;

(五)城市房屋:城市房产部门管理的公产房屋的维护和修建补助;

(六)城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舍的维护和修建;

(七)规划勘测:为城市建设服务的科研、规划、勘测的经费补助;

(八)其它:城建系统内专业单位后方基地和城建教育、科研、档案馆、展览馆的维护和修建,城建、房产系统职工培训、情报网经费补助,城市交通安全、消防设施(指路牌、栏杆、岗亭、红绿灯、消防车与消防器材)的 购置下维护补助,殡仪馆、公墓的维护补助。

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城市现有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在确保现有设施正常运行下,可安排市政公用设施改造和新建项目,但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当年结余部分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作违反财经纪律处理。上一级建委、财政部门可以将其挪作他用的资金调剂给其它城市使用。

第十条各级建委、财政、税务部门应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的季度、年度报表和有关资料,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本省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