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023-8-8 11:51| 发布者: sasa516| 查看: 91| 评论: 0

摘要: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30施行日期: 1988.08.30题注: (1988年8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88〕37号 ...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30

施行日期: 1988.08.30

题     注 : (1988年8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88〕3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暂行办法已被1998年12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并实施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施行细则〉等规章的规定》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承包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省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项目的建筑安装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建设工程,除特殊工程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按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外,均须按本暂行办法进行招标投标。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也可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各级建委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合同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条件,参与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

(三)组织审查标底,参加评标定标;

(四)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五)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条

建委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监督管理。省建委负责重点工程以及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交通工程和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交通工程的监督管理;地、州、市建委负责投资在8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工业、交通工程的蜒管理;县(市)建委负责投资不足100万元的工业、交通工程和投资不足80 万元的非工业、交通工程的监督管。

国家在湘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报省建委备案;没有规定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军队在湘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招标投标要贯彻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进行限制或封锁。

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采取全部工程一次招标,也可采取单项招标、单位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或专业工程招标。

第七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审批,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或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二)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施工需要的资金、主要材料、设备已经落实;

(四)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征拨、拆迁;施工用水、用电、交通条件能适应施工需要;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八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落实后,招标单位须向建委和项目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招标资料。建委自收到有关招标资料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单位即可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形式有: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邀请3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参加投标。

(三)议标:对少数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由招标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选择两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

第十条

招标单位必须认真编制招标书。

招标书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综合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地址、现场条件、工程内容、技术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情况说明和对投标单位资格的要求等;

(二)工程承包范围、方式、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和工程质量标准;

(三)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四)资金来源,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价格、价差计算办法。

(五)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及奖惩办法;

(六)对投标书编制和投送要求,解答招标书、踏勘现场、投标、开标的日程安排和地点等。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选定投标单位后,报建委备案。建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单位即可向投标单位发送招标书。

招标书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80天。

采用议标形式进行招标的工程,在送发招标书后的30天内,由招标单位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建委、建设银行(或其他经办银行)参加议标,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发出招标书后应认真组织编制标底。编制标底应以招标书为依据,按现行定额和取费标准计算价格和工期。

第十三条

标底由建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建设银行(或其他经办银行)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开标日期之前共同审查确定。标底未经审查,不得开标。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开标前不得泄露标底内容;

(二)按程序开标、评标、定标;

(三)不得私自开拆投标书,不得明招暗定搞假招标;

(四)不得擅自更改发包内容,不得将中标单位的施工任务交其他单位承包。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凡本省持营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的建筑企业,均可在全省范围内参加投标。省外来湘建筑企业,须经省建委验证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经招标单位验证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并向招标单位提交发下资料:

(一)自有资金情况;

(二)承担主权类似工程经历和近3年承建主要工程的质量、安全及工期情况;

(三)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书要求编制投标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密封送交招标单位。

投标书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综合说明:包括承担工程的范围、报价总金额、保证达到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开竣工日期;

(二)各项费用计算标准说明;

(三)单位工程造价表、标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量表和主要实物工程量表;

(四)施工组织设计及保证质量与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施工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单和技术力量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按现行定额的取费标准计算投标价格,允许进行合理浮动。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向招标单位提交有关资料;

(二)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

(三)中标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附加条件;

(四)不得拒绝承担中标工程任务;

(五)不得将中标的工程转包。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应在开标前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建委、建设银行(或其他经办银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在规定的开标日期开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由招标单位邀请公证部门到场公证。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当众启封投标、定标办法和各投标书,宣布标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的;

(二)投标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的;

(三)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四)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投标或一个投标书中有两个以上报价的;

(五)投标单位不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定标,必须本着公正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保证质量安全措施、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从开标至定标,小型工程不得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20天。

定标以前,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内容,应要求投单位澄清并书面记录,作为投标的补充部分。

第二十四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及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30天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委或项目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责任人行政或经济制裁。

(一)凡应实行招标的工程未实行招标的,不准开工;

(二)招标单位中途终止招标或超过定期不开标、定标的,应赔偿投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三)招标单位私自开拆投标书或明招暗定搞假招标的,应赔偿投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并由建委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 ̄1000元的罚款;

(四)招标单位在定标后,将已中标的工程交给未中标单位或其他单位承包的,应赔偿中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并由建委对招标单位外以1000 ̄10000元的罚款;

(五)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的,由建委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 ̄1000元的罚款;

(六)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投标单位互相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应赔偿招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并由建委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 ̄1000元的罚款;

(七)投标单位中标后,拒绝承担中标单位工作任务的,应赔偿招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并由建委对中标单位处1000 ̄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情节较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