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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行政许可监督暂行办法

2023-8-8 12:26| 发布者: yanjifu| 查看: 195| 评论: 0

摘要: 贵阳市行政许可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5.31施行日期: 2005.10.01题注: (2005年4月2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 ...

贵阳市行政许可监督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5.31

施行日期: 2005.10.01

题     注 : (2005年4月2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上级行政机关(以下统称监督机关)依法共同负责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第四条行政许可监督内容为: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及行政许可的委托;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三)行政许可的期限;

(四)行政许可的收费;

(五)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监督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明察和暗访等多种方式。

第六条监督机关有权调阅审查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案卷、文件和资料,向被监督单位的工作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拒绝检查或者为监督工作设置障碍。

第七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通过政府法制机构的资格审查,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政府法制机构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在行政许可岗位工作。

第九条行政机关依法将其行使的行政许可权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时,应当在委托前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的书面协议,报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委托后,委托机关应当将委托的有关情况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条凡具有行政许可内容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按照有关备案的规定进行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发现被监督单位有违反行政许可的收费行为,由行政许可收费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政府法制机构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可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载明被监督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被监督单位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要求和时限,立即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发出通知书的法制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被监督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行为,由监督机关依据其各自的职权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依法给予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