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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委、计委、建设银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2023-8-8 13:08| 发布者: 苯鸟| 查看: 546| 评论: 0

摘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委、计委、建设银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7.13施行日期: 19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委、计委、建设银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7.13

施行日期: 1988.07.13

题     注 : (1988年7月1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省建委、省计委、省建设银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这个报告的有关规定,是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施〔1986〕1695号《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范围和取费标准的补充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的,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可照此执行,过去取费标准与此有矛盾的,一律按此报告的规定执行。

附: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报告(湖南省建委、湖南省计委、湖南省建设银行)

省人民政府: 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目前我省是按照省政府湘政发〔1985〕9号文件第四条确定的原则执行的,取费标准为3‰。1986年9月11日国家计委、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发了计施〔1986〕1695号文《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为了便于执行,我们找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以下意见,请批准执行。

一、地方所属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必须有适应工程需要的专门力量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将机构和人员报省建委审批;国务院工交各部门所属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按国家计委计施〔1986〕307号文件有关条款执行;地方所属小型工业、交通、市政工程和一般民用项目,由建设单位自己监督,或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

二、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委托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双方要签订委托书。监督检测取费标准为:大、中、小城市分别按委托受监工程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一点五、千分之二和千分之二点五收取。监督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对混凝土建筑构件厂的构件质量监督,监督费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办法和标准收取。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精神,我省大、中、小城市划分如下:长沙市为大城市;株洲、湘潭、衡阳 、邵阳、岳阳市为中等城市(以上六市只限于市区和郊区);其它县(市)等均为小城市。

三、从今年下半年起,各地州市县(市)质量监督站上缴费用比例调整为:县(市)站向地州市站上缴10%,向省站上缴5%(由地市站代收转缴);地州市站直接监督收费向省站上缴8%。

四、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管理工作,凡未委托受监的小型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监督站参加核定质量等级。监督部可适当收取服务费,所核定工程建安投资省于100万元的项目按100元收取;大于100万元的按建安工作量的万分之一收取。

五、各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账户,并由建设银行负责财务管理。监督所收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费用开支实行站长负责审批制。为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经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监督站,办公用房及购置检测设备、交通工具,在1990年以前,经同级税务部门审核,其费用可列入税前开支。

六、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对委托受监的工程,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受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涉及质量监督的责任(包括经济和法律责任),由监督站承担。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监督员和监督站负责人,要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行政处分,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在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同时,要强化施工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和检验机构,明确其职责,保证其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内原有关于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规定,凡与本通知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