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关于对各市(地)驻沪联络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0.31施行日期: 1986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关于对各市(地)驻沪联络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0.31 施行日期: 1986.10.31 题 注 : (1986年10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全文 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拟定的《关于对各市(地)驻沪联络处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对各市(地)驻沪联络处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适应横向经济联合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开展工作,根据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管理试行办法如下: 一、联络处的性质和领导关系 各市政府(行署)驻上海联络处,为各市政府(行署)的派出机构,受各市政府(行署)和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双重领导,以市(地)领导为主。 (一)各市(地)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确定联络处的人员编制(一般不超过五人)。联络处的工作人员应选派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熟悉经济工作、有一定政策水平、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身体健康的干部担任。联络处人员名单及负责人的任免通知,应抄送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是党、团员的应转正式组织关系。 (二)联络处工作任务的部署、检查,以及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和经费开支、福利待遇等由各市(地)负责确定。 (三)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负责组织联络处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协助各市(地)做好联络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二、联络处的主要任务 (一)进行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传递和沟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信息; (二)负责联系市(地)同上海市的横向经济联合,做好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的牵线搭桥、联系落实、组织协调和其它服务工作; (三)做好市(地)来沪人员的接待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办理市(地)领导机关和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交办事项。 三、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和市(地)联络处的联系制度 (一)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每月召开一次联络处主任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各市(地)联络处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 (二)各市(地)联络处是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有关信息资料要及时互相交流。 (三)各市(地)联络处的工作简报、总结等材料,在上报市政府和行署的同时,抄送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四)各市(地)联络处的负责人出差离沪,应及时与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联系。 (五)各市(地)联络处属独立单位,有权对外处理本市(地)在沪的经济业务和一切行政事务。工作中遇到困难,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应积极协助解决。涉及全省性横向经济联合,由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统一协调。 四、各市(地)联络处的党、团组织,接受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党组织的领导。 五、本试行办法自省政府办公厅批准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