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6.29 施行日期: 2004.07.01 题 注 : (1999年3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6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贵州省体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健身、竞技等项目为内容的活动。 体育健身、竞技等项目包括: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省人民政府认可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有益健康。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进行危害公民身心健康以及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 第五条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体育经营活动。 第六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从业条件和标准,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报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体育活动要求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备; (三)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国家和省体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向体育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对具备的各项条件作出说明,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二)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副本。 第九条以本省名义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省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以本地、州、市名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地、州、市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以本县名义和个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按下列规定备案: (一)在本行政区域举办的,报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跨省内行政区域举办的,报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国际性、全国性和跨省举办的,按规定报省体育主管部门或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内容和场所等事项。需要变更的,经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当向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项隐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利用体育场馆、设施开展体育经营活动,属国家投资建设的,其价格由主办单位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属非国家投资建设的,其价格由主办单位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体育设施、器材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体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体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在本办法施行之间已获批准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