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0.30 施行日期: 1987.10.30 题 注 : (1987年10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奖励在维护国家财政、财务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财会集体和会计人员,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中的财务会计机构和财务会计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财会先进集体及个人奖励的安排、评审、批准和授奖工作。 第四条先进财会集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模范地贯彻执行《会计法》和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坚持按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进行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严格实行会计监督,坚持原则,敢于和善于抵制不正之风,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作出了显著成绩。 (三)在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工作中,以及为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财政收入计划和各项财务指标等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 (四)在改革中勇于探索,为完善本企业本单位经济责任制,积极参与经济决策、预测,作出了积极贡献,收到了明显效益。 第五条先进财会个人的评比条件按省财政厅颁发的《湖南省优秀会计人员评比标准(试行)》执行。 第六条对财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应贯彻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为主的原则。奖励分省级、地(州、市)级、县(市)级3个层次。 对省、地(州、市)、县(市)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分别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状,并发给一定的奖金。其奖金标准为省级300元,地(州、市)级200元,县(市)级100元。 第七条少数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财会人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模范会计或劳动模范称号: 第八条财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审批程序: (一)先进集体由所在单位奖其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者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评审。需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表彰和奖励的,由县(市)级以上财政部门逐级上报。 (二)先进个人由其所在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评,并将事迹整理成书面材料,经单位领导审查后,按隶属(或代管)关系上报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评审。需由上一级表彰和奖励的,由县(市)以上财政部门逐级上报审定。 (三)各级财政部门批准奖励的有关文件材料,应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在特殊情况下,县(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与同级主管部门协商后,可直接推荐财会人员参加当地奖励的评审。 第十条获奖的财会人员的事迹材料,存入本人档案,获奖事项在《会计证》上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省、地(州、市)、县(市)3级用于财会人员奖励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奖励财会人员的奖金,省、地(州、市)、县(市)3级不得重复发放。上级只补发其应得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对先进财会集体、个人的奖励表彰,县级可两年进行一次,地级3年进行一次,省级4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掌握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不得平均分配名额和照顾指标。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先进称号的,一经查明,即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订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