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 上海 查看内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上海市《关于横向经济联合中企事业合法权

上海 发布于 2023-8-8 15:03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上海市《关于横向经济联合中企事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协定(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9.09施行日期: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上海市《关于横向经济联合中企事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协定(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9.09

施行日期: 1987.09.09

题     注 : (1987年9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1987〕38号发布)

全文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横向经济联合中企事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协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横向经济联合中企事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协定(试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维护企事业单位在横向经济联合中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事业横向联合的积极性,推动经济技术合作的广泛开展,促进经济的共同繁荣,经两省、市人民政府代表协商,订立协定如下:

第一条本协定的指导原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本地区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实行相互开放,加强合作,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保障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鼓励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为企事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二条两省、市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两省市政府关于横向经济联合政策和规定所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及所达成的协议或合同均受本协定保护。

第三条两省、市企事业单位运用资金、设备、场地、技术、专利、商标等方式的投资,投资方享有所有权。两省,市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这种投资给以保障。

第四条两省、市的企事业单位有关联合的协议或合同一经生效,双方都必须依约履行。不受企事业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变更、合并改组以及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事变动的影响,两省、市各级政府有责任监督、检查联合协议和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五条两省、市的企事业单位所订协议或合同一经生效,联合的各方都应严格执行,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以及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履行。根据联合协议或合同应取得或分得的资金、设备、技术、原材料、产品及其他物资,两省、市政府保证给以出境;对其中国家有特殊规定的物资,在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上报出境省、市政府批准后,优先考虑纳入计划平衡,给予支持。

第六条两省、市企事业单位间联合协议或合同中有关物资的运输,应报有关运输部门纳入计划,两省、市政府有义务给以指导、督促、并提供各种便利。

第七条两省、市的企事业单位联合中有关各类物资的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双方协商签订协议或合同,按协议或合同执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动;如遇国家统一价格变动,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对一方影响较大时,双方必须在互谅互惠原则下协商解决。

第八条两省、市的企事业单位间签订并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或审查同意的联合协议或合同中规定的收益分配、资金、技术、设备、原材料、能源和其它物资供应,在符合中央有关政策的前提下,不受两省、市政府任何一方有关限制性规定变动的影响。

第九条两省、市的企事业单位在执行联合协议或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两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提供有关文本和资料的义务,各级主管部门和协作部门有督促的责任,对属于行政管理方面争论有协调的责任。

第十条本协定正本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本协定经两省市政府代表签字,于1个月内,由两省市政府正式交换批准文本后生效。并通知所属部门和单位执行。

本协定于1987年7月5日在湖南省长沙市签订。

阅读 154·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