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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四川省国家定购粮食购销调拨包干管理试行办法》的

2023-8-8 15:42| 发布者: e999| 查看: 391| 评论: 0

摘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四川省国家定购粮食购销调拨包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3.29施行日期: 1996.04.01题注: (1996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四川省国家定购粮食购销调拨包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3.29

施行日期: 1996.04.01

题     注 : (1996年3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川府发〔1996〕25号发布 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为全面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加强定购粮食包干管理,省政府决定从19�96年度起对各市、地、州定购粮食购、销、调拨包干实行三年一定的办法。现将《�四川省国家定购粮食购、销、调拨包干管理试行办法》和《四川省1996-199�8年度粮食购、销、调拨计划》印发你们,请遵守执行。

附:四川省国家定购粮食购、销、调拨包干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适应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和深化改�革的需要,调动各地管好用好粮食的积极性,促进粮食持续稳定增产,保证粮食定购�任务的完成,控制定购粮的销售,实行全省和地区粮食总量平衡,确保市场供应,保�持市场粮价的基本稳定和社会安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购粮包干实行统一政策,分级负责,三年一定的办法。包干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执行中央和省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实施上级核定的计划,管�理好国家粮食收支和库存。

第三条粮食定购任务是国家任务、农民应尽的义务和各级政府的责任,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是实现全省粮食总量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层层落实�到农户,但不得层层加码。要坚持夏欠秋补,保证完成。要继续坚持农业税征实的政�策,除经济作物区和无定购任务的山区外,一律不提折收代金。定购粮食全部以实物�征收,不得以“差价款”顶抵定购任务。省下达的分品种定购计划扣除“双杂”种子�抵购计划后,作为包干上缴数,必须按品种如数完成。对完不成分品种包干上缴数的�,相应减少当地定购粮分品种开支计划,出现的差口,由各地自行负担。

第四条包干期间,省原则上不调减定购任务和安排救灾粮。如遇特大自然灾害�确实完不成定购任务或需另行安排救灾粮的,由各级政府或行署负责核实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对定购任务作适当调减或在包干计划外另行安排救灾粮。救灾粮要专粮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粮食定购价格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1996年的粮食定购价格为每市�斤中等品质稻谷0.72元、小麦0.68元、玉米0.72元。各地必须严格按此�执行,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实行粮食定购奖售化肥的政策,1996年每10�0斤贸易粮奖售平价尿素10斤。

第六条市场计划收购粮食是确保全省总量平衡的需要,收购价格随行就市。主�要用于解决行业用粮、工业用粮、饲料用粮、城市流动人口和农村一般缺粮等方面的�供应,银行要保证资金供应,各地要确保完成。

第七条油菜籽继续实行市场收购,由省下达指导性收购计划,收购价格按规定�执行。1996年油菜籽中等品质收购价为1.30元/斤。菜油销售随行就市,敞�开供应。菜油调拨由省下达指导性调拨计划,产销双方具体衔接。

第八条定购粮食包干销售范围是城镇居民口粮、军粮、农村需要救助人口的粮�食供应、救灾救济粮、大中专学生、“两劳”在押人员和水库移民口粮。各地政府在�保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和社会安定的条件下,可在省制定的定购粮销售范围内,具体�规定供销政策和成品粮供应标准及品种品质结构。省对各地下达的贸易粮包干销售计�划,三年一定,每年年终结算。

第九条各地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定购粮支出,凡超包干多销售的粮食省一律�不予核销,由地方自筹价款购买议价粮弥补。各级政府要在保证完成本级政府规定的�供应范围供应和完成省下达的定购粮调拨计划的前提下,通过加强管理节约的粮食,�经省政府委托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年终结算核准以后,可转作地方储备或其他用途,�所取得的差价收入企业应作其他应交款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粮食企�业上缴的收入,作为财政对粮食企业政策性业务范围的补贴或转作粮食风险基金。

第十条各市、地、州要按本级政府确定的销售对象和标准,指定财政、粮食部�门以外的一个部门发放粮食供应票证,财政部门凭回收的实际供应票证,对粮食企业�进行补贴。

第十一条军粮供应在定购粮包干销售计划内按实结算。各地必须按军粮供应管�理办法保质保量供应部队。

第十二条定购粮食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提高�销价。

第十三条定购粮食调拨是实现全省粮食总量平衡的需要,是指令性计划,必须�保证完成。调拨包干计划,按照省下达的定购粮食购、销、调拨包干数计算,购销余�额为调出包干基数,缺额为调入包干基数。每年由省粮食局下达定购粮食对口调拨计�划,省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粮食调拨计划配套调拨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定购粮食仓门前调拨经营费用标准按省规定执行,由调入方负担。定�购粮食调拨按大、小春确定有效期限,小麦调拨的有效期限为当年6月至10月,大�米(稻谷)为当年10月至次年1月。调拨双方要按4个月均衡调拨的原则编制分月�运输计划,双方及时预付货款和组织发运。1996年定购粮食仓门前调拨经营费标�准按每市斤稻谷0.125元、大米0.155元、小麦0.12元、玉米0.12�元执行。

第十五条严肃调拨纪律,确保调拨计划的顺利执行。凡因调入方的原因到期未�调的粮食,超过期限两个月以内的,由调入方承担相应的资金利息和费用;超过期限�两个月的,计划过期作废。调入方所需的粮食差口,由其自行解决。调出方可报经省�粮食局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转作省储备处理。凡因调出方原因影响调拨计划执行,�逾期计划继续有效,其超期保管所产生的费用和利息由调出方承担。

对调出区拒不完成省下达调拨计划的,省上一律不审批粮油省计划;给调入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省粮食局从下拨给调出区各种费用补贴中扣除后补偿给调入区。对�调入区不完成调拨计划的,次年相应减少调拨计划,产生的购销差口由销区自行负责�。对借调粮之机乱收费等违反物价政策的,由省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定购粮食的粮权属于中央,使用权属省政府;中央专项储备粮油�和平价周转库存粮油,其粮油权属于中央,平价周转库存粮油使用权属省政府;省储�备粮的粮权属于省政府。上述几种性质的粮油库存未经中央和省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动�用,违者要严肃查处。各地要加强对库存粮油的管理,做到帐帐、帐实相符。专储粮�油要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确保粮油安全储存。

第十七条在包干计划外,由省上统一安排的粮食开支,由省另行安排专项销售�计划。

第十八条国家定购粮食购、销、调、存、加和其他各项收支,各级粮食部门都�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粮油商品流通统计制度》规定的项目、口径,如实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或任意修改调整统计数字。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各市、地、州对县(市、区)�的管理办法,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市、地、州制定,并报省备案。

附:1996-1998年度粮食购、销、调包干计划(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