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制定机关: 珠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2.12.14 施行日期: 2013.01.14 题 注 : (2012年10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1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4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防御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洪水的防御与抢险救灾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以及洪水预警信号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预警信号由市气象部门统一发布;洪水预警信号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根据水文部门预报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气象预警信号。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警先导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响应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防御台风、暴雨、洪水工作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雷暴、高温、寒冷、大雾、灰霾等其他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由各部门根据本规定确定的职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预警机制,规范反应迅速的抢险救灾和减灾的社会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各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本行业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同级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 学校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自救知识教育,并组织演练。 第八条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都有参加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九条对在防御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防御气象灾害的工作职责: (一)驻珠军警部队: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负责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排除或者控制其他重要危重险情、灾情;协助政府灾后重建工作。 (二)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发布洪水预警信号,制定市级防汛防风预案并协调实施;指导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防汛防风预案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统一指挥全市抢险救灾工作,下达封桥封路指令;协调督促各区、各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收集整理险情、灾情、并拟制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三)市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审核全市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负责全市气象防灾减灾重大事件协调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负责协调驻珠军警部队、公安消防、边防等部门参与气象防灾救灾工作。 (四)市气象部门:负责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并发布相关的预警信号,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五)市宣传部门:负责把握全市防灾救灾宣传工作导向,及时组织协调、指导本市新闻单位做好防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督促落实我市新闻媒体播发气象灾害信息和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指令,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 (六)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全市与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相关的防灾减灾建设规划工作,将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负责全市防御气象灾害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负责做好救灾粮油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市科工贸信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督促和落实全市通信企业公共区域通信设施的防灾保障工作,保障防灾部门、单位的通信畅通;协调和落实本市通信企业以及政府门户网站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播发工作;做好防灾抢险救灾机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八)市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制定各种预警信号下全市学生人身安全保障预案,督促学校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九)市公安部门:负责各级防灾救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协助各部门妥善处理因防灾抢险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指令实施封桥封路,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交通管制信息。 (十)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火灾扑救工作;负责全市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预防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消防安全事故。 (十一)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落实情况,按规定对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行为进行问责,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十二)市民政部门:负责开放、管理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对受灾和庇护群众进行安置,发放和供给基本生活必需品,组织和落实灾后救助、募捐等工作,统计上报受灾情况。 (十三)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防灾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复产资金工作,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十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各单位制定各种预警信号下的工作安排和应变措施,规范员工和企业在气象灾害下的防御措施,确保员工人身安全。 (十五)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地区;组织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对灾害发展趋势及时提出科学防御措施和建议;指导和部署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六)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在建工地相关企业落实建筑工棚等建筑(搭建)物的防灾工作,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灾后房屋恢复和重建,以及受灾区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鉴定工作。 (十七)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公路、水运交通工具和设施的防灾安全工作;制定和实施抢险救灾交通保障预案,组织、协调属地运输单位做好防灾抢险物资、人员、设备的运输工作;协调各部门抢修因灾受损的道路、桥梁,全力保障辖区内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的顺利进行;负责督促客运站、码头、车站及属地运输单位在预警信号生效时向公众公布预警信号内容、防御指引及服务安排等信息。 (十八)市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港区设施防灾安全工作,指导和组织港口内船只做好各项防灾工作;同时,配合属地政府落实港区燃料、化学原料等危险品防灾安全工作。 (十九)市海洋农渔水务部门:指导全市农渔业防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渔业受灾信息,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负责农渔业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负责渔船的回港避风和船上人员转移工作,负责统计渔船及船上人员转移等相关情况并报市三防指挥部;负责归口管理全市防汛工程,并按规定标准储备防风抢险物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监督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审核工程防风预案,制定水利工程和在建工程的防风应急抢险措施;在防灾期间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科学调控;负责组织和督促水毁水利工程的建设和修复工作。 (二十)市文体旅游部门:负责通知各旅游企业做好防灾准备,负责督促各旅游机构通知本市在外旅游团队做好防灾准备,督促各旅游景点、星级酒店和旅行社在预警信号生效时向游客公布预警信号内容、防御指引等信息;负责督促各旅游企业采取措施保护游客安全;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二十一)市卫生部门:负责在灾害发生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及时提供疫情监测相关信息。 (二十二)市市政园林林业部门:负责市政设施(不含城市供排水、城市防排洪设施)及城市绿地防风工作,组织抢修受损的市政设施(不含城市供排水、城市防排洪设施),及时排除险情。 (二十三)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因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四)市口岸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口岸防灾工作,在气象灾害影响我市时,能够提供临时避险场所供通关旅客临时避险,并根据需要告知各部门落实临时避险旅客基本生活必需品等供应工作;负责督促各口岸在预警信号生效时向公众公布预警信号内容、防御指引及通关服务安排等信息。 (二十五)市城市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全市范围内影响防灾安全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和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协助属地政府做好违章搭建物清拆工作;协助各部门做好人员转移、疏散工作。 (二十六)市海事部门: 负责通知本辖区内船舶单位密切注意气象灾害发展动向和在港船舶(渔船除外)做好防灾准备工作;负责督促辖区内水域所有船舶(渔船、自用船、军用船及体育用船除外)前往避风锚地或安全水域避风,并及时将船舶前往避风锚地或安全水域避风情况统计上报市三防指挥部;负责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协调和落实工作。 (二十七)市供电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第十一条珠海水务集团负责所管辖水务工程(含在管、在建水务工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负责制订和落实水务工程防御气象灾害预案,以及城区市政排水预案等;负责所管辖水库、水务工程、排水设施等防灾、抢险工作。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三防指挥部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做好防御气象灾害各项工作。 各区相应部门按照市各部门的职责划分,负责辖区内防御气象灾害工作。 第三章 气象灾害预警 第十三条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由低到高共分五级: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为戒备信号,表示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或热带气旋在我市800公里范围以内,并可能影响我市。 防御指引: 1.警惕热带气旋对当地的影响。 2.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的报道或通过气象咨询电话等气象信息传播渠道,了解热带气旋的最新情况,以决定或修改有关计划。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为6级强风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远离岸边及停止所有水上活动。 2.固定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3.船舶做好就近避风准备。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为8级大风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幼儿园、托儿所和小学停课,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托)的儿童。 2.停止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船舶到避风场所避风。 3.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4.市民尽早回家,尽量避免在外逗留。 5.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台风橙色预警信号为10级狂风信号,表示1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中学、大专院校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达学校学生的安全保护。 2.市民应留在安全场所避风,切勿外出。 3.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台风红色预警信号为12级飓风信号,表示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或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除必要人员外,单位、企业停工停业。 2.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切勿外出,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救助。 第十四条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由低到高共分三级: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暴雨黄色预警信号表示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或每小时超过20毫米的降雨发生,或者强降雨将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市民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如需外出,应避免靠近海边,避免接近容易泛滥的河道,避免穿过水淹地区。 3.危险地带人员以及危房居民及时转移到安全场所避雨。 4.留意有关道路或公共场所积水情况,驾驶人员注意收听交通管制信息。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停课。 2.市民应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亦可到应急庇护场所暂避。 第十五条寒冷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由低到高共分三级: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寒冷黄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接近或达到10℃或已达到10℃以下。 防御指引: 1.市民要注意添衣保暖,热带作物及水产养殖品种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2.使用煤气热水器时,要确保室内外空气流通。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寒冷橙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接近或达到5℃或已达到5℃以下。 防御指引: 1.市民(尤其是老弱病人)注意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接近或达到0℃或已达到0℃以下。 防御指引: 市民尽量避免外出,避免长时间置身在寒风中。 第十六条雷暴预警信号: 雷暴预警信号不分级,以黄色信号表示。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雷暴预警信号表示预计2小时内本市任意地方将有雷暴发生,或雷暴正在影响并将持续一段时间。 防御指引: 1.切勿游泳或进行其他水上运动。 2.切勿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尽量停留在安全场所,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第十七条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由低到高共分3级: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大雾黄色预警信号表示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驾驶人员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大雾橙色预警信号表示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市民注意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2.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表示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市民尽量避免驾车外出,并注意采取防护措施。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第十八条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由低到高共分三级: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高温黄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 防御指引: 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高温橙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引: 1.尽量避开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 2.户外活动或者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尽量缩短时间。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 防御指引: 1.高温时段停止露天作业。 2.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第十九条灰霾天气预警信号: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不分级,以黄色信号表示。 图标:(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 含义:灰霾天气预警信号表示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2.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市民需适当防护。 3.有呼吸疾病的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第二十条洪水位标示为(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其含义为:AAA为测站名称,BBB为该堤段超警戒水位的数字(单位为米),CCC为当前堤围的平均水位(珠基高程,单位为米),(编者注:此处图标见原稿)为水波线。当水波线由白色转红色时,表示已达危险水位。 第二十一条不同灾种的灾害性天气同时或先后出现时,可以多个预警信号同时生效。 台风伴随较大降雨过程的,应同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暴雨预警信号。 本市不同区域灾害性天气差别较大时,可分区域发布预警信号。 高级别预警信号防御指引包含同灾种低级别预警信号防御指引。 第二十二条预警信号发布后,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及电信、移动、联通等信息传播单位(以下简称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在收到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后应在10分钟内向公众播出(报纸除外)相关预警信息及相应的信号含义、防御指引。电视台在频道右上角应始终悬挂预警信号图标且不得遮盖,并以字幕形式滚动播发预警信息及相应的信号含义、防御指引。 预警信号解除后,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在收到气象部门的预警信号解除信息后及时撤下预警信号并告知公众。 第四章 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 第二十三条高级别预警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行动包含同灾种低级别预警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行动。 第二十四条台风白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台风动向,其中电视台、电台应每3小时至少1次分别通过字幕和新闻向公众播报有关预警信息。 (二)各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相关防风准备工作。 (三)海事、渔政部门应通知辖区船舶做好避风准备,港口管理部门应通知港口企业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 第二十五条台风蓝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其中电视台应每2小时至少插播1次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台应每小时播报1次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二)海事、渔政部门应通知并督促本辖区内船舶单位的出海作业船舶及水上船舶回港或避风锚地避风,并做好船上人员转移的准备工作。 (三)公安部门应提示进入高速公路车辆注意防风。 (四)市政园林林业部门应组织检查户外广告牌,对市政绿化树木进行加固。 (五)文体旅游部门应要求各旅游企业做好防风工作,协助做好海岛游客安全撤离工作。 (六)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督促和检查施工企业做好在建工程的防风工作。 第二十六条台风黄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全市的幼儿园、小学停课,教育部门应负责检查停课情况,并督促学校对已到校(园)学生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二)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向公众公布庇护所的地点:其中电视台应持续滚动播出字幕,并每小时至少插播1次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台应每半小时播报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信、移动、联通应每日1次向所有用户发送台风预警和防御提示短信。 (三)民政部门应及时开放庇护场所并向公众公布,检查、落实庇护场所生活物资;卫生部门对庇护场所进行防疫情况检查。 (四)海事、渔政部门应检查船舶避风情况,督促船舶进入避风锚地并做好防抗台风工作。 (五)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督促施工企业停止户外作业。 (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督促辖区临时房屋或危房,特别是在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的业主进行加固。 (七)交通运输部门如因天气原因停航停运,应及时将有关讯息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公布。 第二十七条台风橙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中学、大专院校停课,教育部门应检查停课情况,并督促学校对已到校(园)学生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二)电视台应持续滚动播出字幕并每小时两次插播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台应每半小时播报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信、移动、联通应每日两次向所有用户发送台风预警和防御提示短信。 (三)市民应留在安全地方暂避(抢险救灾人员除外)。 (四)各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转移危险区域的人员到庇护所或安全场所。 (五)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抢修、抢险工作。公安部门根据市三防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对沿海路段、高速公路和桥梁实施交通管制或采取封桥封路等措施,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告知公众。 第二十八条台风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除必要人员外,单位、企业应停工停业。 (二)电视台、电台每15分钟应在节目中插播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信、移动、联通负责每日2次向所有用户发送台风预警和防御提示短信。 (三)公安部门应组织力量,协助指挥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 (四)交通运输部门停止沿海路段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运输服务,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告知公众。 (五)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应及时隔离受损严重或可能危及行人安全的电力设施。 第二十九条台风预警信号解除后: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二)卫生部门应抓紧抢救伤病员,加强灾区防疫工作。 (三)民政部门应做好因灾死难者的相关善后工作。 (四)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运输、公路等单位应负责水、电、气、通讯设施及道路的修复。 (五)发展改革、财政、科工贸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组织供应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等,优先安排危急项目修复所必需的资金、物资。 (六)海事、渔政部门应加强巡查,维护通航秩序,处理突发事件。 (七)宣传部门应统筹市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负责报道各地灾情并整理灾情音像汇报材料。 (八)其他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灾后生产生活秩序恢复重建工作。 第三十条暴雨黄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雨,其中电视台、电台应及时将暴雨信息及防御指引告知公众。 (二)各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相关防雨工作。 第三十一条暴雨橙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将相关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告知市民,及时播发暴雨信息以及道路或公共场所积水情况。 (二)海洋农渔水务部门应组织对各水库、河道、泵站、排水设施等的安全巡查,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应排泄其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的路段进行巡查和设置警示标志。 (四)公安部门应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对水浸严重的路段进行封锁,及时处置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第三十二条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停课,学校应做好已到达学校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 (二)电视台、电台应及时滚动播报或插播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三)市民应留在安全地方暂避(抢险救灾人员除外)。 (四)国土资源部门应疏散、转移已发生地质灾害或存在隐患地段的有关人员。 (五)民政部门应及时开放庇护场所并向公众公布,做好因灾死难者相关善后工作。 (六)卫生部门应抓紧抢救伤病员,加强灾区防疫工作。 (七)公安部门必要时应封闭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告知公众。 第三十三条寒冷黄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二)海洋农渔水务等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做好相关防寒措施。 第三十四条寒冷橙色或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寒保暖。 (二)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应积极采取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尽量减少寒害损失。 (三)民政部门应开放庇护场所供有需要的人员避寒。 第三十五条雷暴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停止各类户外的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二)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提示公众雷暴发生时,不要在大树、电线杆等地方停留,不要使用无线电话,以免遭受雷击。 第三十六条大雾黄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及时跟踪报道大雾信息,以及海、陆、空交通状况信息。 (二)交通运输、公安、海事等部门应对机场、公路、轮渡码头、海上船只发出大雾警告,提示驾驶员小心。 (三)教育部门应通知学校、幼儿园取消所有室外活动,并告知大雾天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第三十七条大雾橙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卫生部门、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提示公众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交通安全。 第三十八条大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卫生部门、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加强宣传浓雾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二)民用航空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维持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高速公路和码头等秩序。 第三十九条高温黄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并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 (二)各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暑降温,督促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供电、供水等单位应做好用电、用水供给和安全工作。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劳动安全监察,查处高温下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强行工作的企业。 第四十条高温橙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公众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高温时段根据情况发出停工建议。 (三)供电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保障用电供给和安全。 第四十一条高温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二)各部门应特别注意防火,供电、供水、卫生等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督促部分行业停工停业。 第四十二条灰霾天气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卫生部门、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加强宣传,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交通运输、公安、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门应采取措施确保海、陆、空交通安全。 (三)教育部门应通知学校、幼儿园取消所有室外活动,并告知灰霾天气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各部门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与问责,同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所列各部门或责任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称职、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责任追究;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上级有关防灾工作布置落实不及时的,贯彻上级指示、会议精神不力或影响防灾工作开展的。 (二)对下级报告的情况、险情汇报不及时,处置不果断造成工作被动或耽误防灾工作时机的。 (三)工作职责范围内不认真履行职责,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造成损失的。 (四)气象灾害发生后,瞒报、漏报、谎报险情、灾情,不按时上报属地防灾减灾工作情况的。 第四十五条各职能部门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调岗、免职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责任追究;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报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不及时组织实施属地危房户、低洼地、渔排、辖区流动渔船、易发山洪地段等危险区域群众转移,导致人员伤亡的。 (四)突发险情发生时,不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抢险工作,或因抢险措施不当,未能及时控制险情而带来被动局面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复产工作,对灾民生活漠视的。 (六)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灾害损失的。 第四十六条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向公众播发市气象部门或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号和有关防灾信息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4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6年8月8日颁发的《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市人民政府令55号)同时废止。 附件:珠港澳三地暴雨和热带气旋预警信号对比 一、暴雨预警信号 ┌───────────────┬──────────────┬─────────────┐ 二、热带气旋预警信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