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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出国审批工作的若干具体规定

2023-8-8 16:12| 发布者: j15023105c| 查看: 317| 评论: 0

摘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出国审批工作的若干具体规定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3.05施行日期: 1987.03.05题注: (1987年3月5日中共湖南省 ...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出国审批工作的若干具体规定

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3.05

施行日期: 1987.03.05

题     注 : (1987年3月5日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形势,加强出国(含出境,下同)人员管理,促进对外交往,振兴湖南经济,现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出国审批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派遣临时出国人员的组团原则 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贯彻执行保证质量、讲求实效、精简节约以及少、小、精的原则。出国任务要明确具体,人员要精干内行,一般团组三至五人,可派可不派的团组或人员一律不派。应该派出的团组或人员,要保证及时派出。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利用信息,避免盲目出国、重复考察。 凡列入国家暂停进口设备的项目,国内已引进同类设备和生产线的项目,只进口单机设备的项目,资金不落实项目,一般不应安排出国考察。合同金额不多、技术程度不大复杂的项目,已经正式签约成交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国考察。国内可以进行技术培训的,不派往国外培训。无论出国考察或培训。派遣人员要坚持以项目承办单位人员为主,以技术人员为主。市场考察和贸易洽谈团组,应由有关单位业务人员组成。 科技考察项目,应是紧密围绕科技攻关项目,从我省实际需要出发,所去国家确有所长的,才予派遣。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正式被会议安排需去宣读论文的,会议讨论的学术水平较高、对我省经济建设、科研、教学等有推动作用的,可以派遣。否则,不予派遣。 出国进修、留学,要从师资队伍和科技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出发,选派重点学科、重点专业、有一定教学或科研实践经验的中青年骨干教师、科技人员和其它骨干人员,以培养我省教育和国民经济建设中急需的各类人才。凡非专业急需或国内可以培训的人员,不应选派出国、出国讲学、任教和从事科学研究,必须派遣对口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科技人员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专业与对方要求不对口、实际业务能力不能胜任的,不得派出。 友好访问,要有明确的目的,尽量不派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团组出国。不搞隔年或定期互访。代表团成员,不根据出访任务,吸收相应的有关业务人员参加。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出国审批制度办事,在未经批准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同外方商定访问、考察事宜。如发生“先斩后奏”的情况,不但不予批准,还应视情节给予应有的纪律处分。

二、出国任务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审批 (一)因公出国方面 因公派遣出国团组,由项目承办单位写出报告连同必要的附件,按隶属关系报所在行署、市(州)政府或主管厅局核实签署意见后,按其出国任务性质分别送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交签署意见,然后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报省政府审批。 任务审批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是: 1.技术引进和出口的考察,出国技术培训,出国考察市场和洽谈贸易,出国承包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到国外独资、合资办企业,对外经济援助,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利用外资项目出国,选派驻外工作人员等,由省外经委归口管理。 2.出国进行科技考察和交流,参加国际科技和专业学术会议,非教育系统派遣出国讲学、进修,去国外进行科学研究或设计,参观国外科技展览会等,由省科委归口管理。 3.出国进行教育考察,派遣大专院校和中学教师出国进修、留学、讲学、任教等,由省教委归口管理。 4.政府、群众团体和民间友好往来,友好城市往来,同未建交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往来,派遣文化、艺术、体育团体等,由省外事办归口管理。 5.出国举办文物展览,派遣新闻团组,去港澳地区和国外做统战、侨务工作,以及涉及对外政策的敏感事项等,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与省外办共同审核管理。 凡涉及出国任务审批中的各种事宜,分别由省、市(州)政府(地区由行署)负责综合管理。 (二)因私出国方面 凡因私要求出国探亲、自费留学、定居的中国公民,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报告,报省公安厅或其授权的公安处(局)审批。如属国家职工,需先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凡因私事要求出境的共产党员,必须先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签署意见,再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同意后,报地、州、市委组织部或省直机关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然后由公安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高级干部(副省级以上或经批准相当于上述职级的党员干部,包括离、退休的)和外事工作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凡在地方工作的,要先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再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是共产党员的要经地、州、市委组织部或省直机关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是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同意),由公安部门提出初审意见送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归口呈报省委审批,省委审查批准同意后,再由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属于教学、科研、生产等部门的业务骨干(如: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和相应职称以上的人员,以及优秀运动员、文艺骨干、机关业务工作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和已到工作单位报到的毕业研究生,如申请自费留学,必须取得所在单位同意,并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送省劳动人事厅审查批准同意后,按公费留学人员的派出办法办理出国手续。 机要工作人员的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审批手续,按一般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办法办理。 现役军人、军内职工以及随军家属因私申请出境,按总政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办法执行。

三、对出国申报的要求 项目承办单位因公申报出国,必须报送有关具体任务、参加同国团组单位、人数、时间、地点以及所需外汇和人民币来源的出国请示,并附上双方正式邀请函件、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等有关附件。 因私出国,要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员要向单位党组织)提出有具体事由人员、时间、地点等内容的申请报告,并附上对方邀请信件(或国外许可证件)的确实保证材料。 无论因公、因私出国,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国手续,凡有利用各种关系越级上报或避开主管单位绕道上报的,承办部门有权不予受理。

四、因公出国人员审批 因公出国,由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出国任务批件的要求,提出组团人员名单。由人员派出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如实填写《出国人员登记表》,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和工人分别报请省有关的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厅局级(包括离休、退休的)干部和省级干部的子女、配偶由人员审批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呈报省委审批。 人员审批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是: 1.属于省外经委负责审批出国任务的所有团组中的人员归口省外经委审批或由其转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2.属于省教委负责审批出国任务的所有团组中的人员,归口省教委审批或由其转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3.属于省外办、省科委负责审批出国任务的所有团组中的人员,归口省劳动人事厅审批或由其转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掌握党和国家重要机密,包括掌握重大技术机密和国防尖端技术的人员因公、因私必须出国时,须经省委审查批准,并在派出前报告省公安厅,以便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安全。 因公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胜任出国任务;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团组领导人员应有与出国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凡涉及出国人员审批中的各种事宜,分别由省、地、州、市、县委组织部负责综合管理。

五、因公出国经费的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报全省年度出国用汇计划,单独立户。各口应在年度开始前的一个半月,编好下年度用汇计划报财政厅,经审核汇总上报,待财政部下达用汇指标后通知省外汇管理分局掌握执行,由中国银行长沙分行监督供汇。各用汇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出国人员用汇的审查,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的有关规定格省外汇管理局核批的用汇数额,落实人民币经费来源。超过万元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落实。省外汇管理分局要将掌握的出国用汇进度情况,在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年度终了后二十日内,分项向省财政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 省外汇管理分局及所辖二级分局,凭省政府《出国任务批件》,省委组织部《出国人员审查批件》以及项目承办单位向外汇管理部门申领出国用汇的报告,办理出国用汇手续。 各出国团组的国外违反规定的开支(如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国外的停留时间而增加的费用等),外汇管理和财会部门一律不予核销,超支部门折成人民币出国人员的工资中分期扣还,并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对出国团组的要求 凡因公派遣临时出国团组或零散出国人员的单位,应主动与外事、公安、外汇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组织出国人员学习两三天,对他们进行外事纪律、安全保密和出国用汇有关政策规定的教育,教育他们对外活动中坚持原则,站稳立场,认真执行党的政策,保守机密,遵守纪律,维护国家、民族的声誉和利益。 出国人员必须选择最近、最经济的路线出国。出国时间要尽可能缩短。凡有直达航班或火车的国家,往返均不得绕道中转。如必须中途转机,应在国内订妥续程机座,无特殊情况,不得到一站再订下一站机痤。没有经过省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延长国外逗留时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而来不及向国内申报,必须经我驻外使领馆同意,并取得证明。 出国团组回国后,要认真总结工作,在十五天之内,向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报送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情况和人员表现情况)(一式二份),凭省政府办公厅的收条,到省外汇管理局核销出国费用。出国团组回国后,还要对每个出国人员作出在国外表现的评语或鉴定,连同出国人员审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存入本人档案。

七、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定期检查 省委、省政府决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负责全省出国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各级、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共同协作,互通情报,对出国任务批件和人员审查批件,要及时审理签署意见。在审查中,要严格把关。如发现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照顾关系,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一律不予批准。因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审批者的责任。 省直各归口管理部门,每半年要向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汇报一次工作情况。省委、省政府每年组织一次检查,总结经验,表扬先进,纠正不良现象,解决存在的问题。省纪委要重点检查一些审批情况和出国人员的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处理。 省委、省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