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粮油饲料仓库进出库计重交接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4.10 施行日期: 1995.04.10 题 注 : (1995年4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办发[1995]3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1997年12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发[1997]11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二十六个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大连市粮油饲料仓库进出库计重交接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仓储市场秩序,维护仓库和货主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粮食、油料、饲料(以下简称粮油饲料)仓储业务的仓储企业、仓储个体户,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大连市仓储事业管理局是大连市仓储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仓储企业计重交接工作监督、检查、指导。 第四条储存粮油饲料的仓库,均应安装使用经计量监测部门鉴定(或周期鉴定)合格的电子汽车衡,并设专职司秤员。 第五条粮油饲料出入库过秤交接,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现场监秤。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监秤的,收货人应书面委托仓库代为过秤验收,而后派员复查。 第六条进出库的粮油饲料均以每辆汽车(含拖挂车)为单位过秤。过秤后,司秤员应如实填写统一格式的汽车过秤码单,并在出入库交接单上注明整车重量及货物重量,与货主(或汽车驾驶员)共同签字。 过秤费用由货主支付,具体标准由市仓储局与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粮油饲料入库验收后,仓库业务人员应在入库验收单上标明每垛(每车皮)货物的实收总重量并及时递送收货人。 第八条仓库应在粮油饲料出库前和入库后的三天内按标准进行水分检验,并在出库单上标明储存期间的水分变化情况。 货主应在粮油饲料出库的三天前通知仓库,以便进行水分检验。如未及时通知,因无法计算水分变量所出现的问题,由货主自己承担责任。 第九条粮油饲料的保管损耗及定额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库内产生的撒漏粮食由仓库方进行加工、筛选,达到原进库标准后单独过秤计重,经货主同意累加在总重量内;达不到原进库标准的,按地脚粮处理,以所含纯粮率折算计重单独入账,不得随车出库。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仓储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汽车衡的,由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下达处罚决定通知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仓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