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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影市场管理办法

2023-8-8 17:12| 发布者: webgotoo| 查看: 260| 评论: 0

摘要: 辽宁省电影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1.16施行日期: 1995.01.16题注: (1995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办发第2号发布)(编者注: ...

辽宁省电影市场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1.16

施行日期: 1995.01.16

题     注 : (1995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办发第2号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辽宁省电影市场管理办法〉修正案》修正的《辽宁省电影市场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影市场管理,培育、发展我省电影市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影市场是指:电影制片、发行、放映、销售及其他电影经营活动。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电影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影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主义服务的方向,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前提下,更好地获得经济效益。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电影市场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省城乡的电影市场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加强电影市场的管理。

第五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制片、发行、放映3种许可证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电影制片、发行许可证,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放;城市35毫米电影和农村16毫米电影放映许可证(含非经营性)分别由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放。

第六条电影版权受法律保护,未经电影版权人许可,不得对影片进行复制、播放和经营。

第七条允许有发行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具有国家影片上映许可证的影片,在版权限定范围内发行。

第八条部队、武警系统发行的影片,不准对外公开售票放映或出租。

电视台(包括有线电视台)播放电影节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电影生产单位不得在省内重复出售影片版权,更不得向无发行许可证的单位出售影片发行权。

第十条影片在发行期限内,严格禁止非法销售、出租或营业性放映该片录像带、激光视盘。

第十一条电影生产单位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向省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出售播映权。

第十二条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的影片,必须是由国家电影局审查通过并颁发影片上映许可证的影片。

电影观众厅不准放映录像带、激光视盘。

第十三条因学术研究和文化艺术交流的需要,观摩未取得国家影片上映许可证的内部资料片,必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在指定的范围、时间、场所内放映。市以下不设立观摩场所。

第十四条16毫米电影应面向农村,为农民服务,不得在县政府所在地放映。

第十五条禁止在城市露天进行经营性放映活动。

第十六条对执行本办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未取得制片、发行、放映许可证从事电影经营活动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对放映未取得影片上映许可证影片的,除没收电影拷贝及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非法收入1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未经电影版权人许可,对影片进行复制、播放、经营的,没收电影拷贝和复制影片的全部设备及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对未经批准放映内部资料片的,没收电影拷贝及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罚款。无非法收入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对,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辽宁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