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

2023-8-8 16:55| 发布者: 永不死机| 查看: 313| 评论: 0

摘要: 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3.04施行日期: 1986.03.04题注: (1986年3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 ...

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3.04

施行日期: 1986.03.04

题     注 : (1986年3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1988年9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修改〈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修改的《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1988年修订本)》)

全文

第一条为保护旅店、刻字、旧货业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

旅店业:系指对外营业的宾馆、旅店、招待所以及接待旅客住宿的饭店、车马店、浴室、货栈、停车场等。

刻字业:系指对外营业的刻制公章、钤记、钢印、火印、专用章、名章的业户。

旧货业:系指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经营旧货委托、寄卖的行业。

凡经营以上行业的,不论专营、兼营或季节性经营,不分国管、集体、个体或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凡经营第二条所列行业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并领取营业执照。属于季节性经营旅店业务的,可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业户领得营业执照后,必须在五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分局)申报备案。已开业但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申报备案的,要按照本办法补办手续。无照经营或不向公安机关备案的一律取缔。

第四条经营第二条所列行业的业户,凡遇有体制变动、所有权转让、转业、歇业、迁移、合并、改变经营范围,以及更换企业名称时,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公安机关备案。未经登记、备案,不得自行变更。

第五条凡经营第二条所列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都要接受必要的训练,必须承担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旅客、顾客人身财物安全和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分子的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检查监督。

第六条经营旅店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设旅店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较大的旅店必须附设停车场。一切旅店的设置及其经营活动,都不得妨碍交通。

二、不得在重要物资仓库、军事设施以及军用机场附近地区开设旅店。

三、房间必须坚固、安全,消防设施必须完备有效;店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和放射危险物品。

四、对住店旅客,要认真查验证件,无证件的要问明来历,并详细登记旅客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以及携带物品等情况。业户要于每晚二十三时前,填写当日《旅客住宿登记表》,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凡设有安全保卫机构或专职保卫人员的业户,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分局)同意,其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册,可委托旅馆自行检查,免送公安机关,但旅客住宿原始登记表册,必须保管五年以上,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凡有接待单位的会议代表、旅游参观团体,可由接待单位开列名册,统一向旅馆办理集体住宿登记手续。

接待境外旅客的饭店、宾馆,按国际通用做法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境外旅客住宿登记表。

五、对旅客交柜保存之现金、物品,必须建立登记、领取制度,如有损失,店方应予赔偿。枪支、弹药和重要文件,店方不得收存,应按规定由旅客随身携带,或直接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代为保存。

六、对旅客遗留的物品,要详细登记,妥善保管,逾期半年无人认领的,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会同财政、商业等部门研究处理,钱款交当地财政。对旅客遗留的枪支、弹药、文件及违禁品,要立即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七、对患病旅客,要认真照顾,发现恶性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报告卫生防疫部门。

八、遇有旅客死亡或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时,要认真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七条经营刻字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营业登记簿,对承制印章的名称、数量和定制单位、定制人及其住址,详细登记。

二、承制机关、团体、学校和事业单位的公章,必须凭县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承制国营、集体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单位的公章,必须凭营业执照和县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承制个体业户和合作经营组织的印章,必须凭营业执照。定制单位如要求修改原样、增加数量时,应重新办理证明手续。公章和印章名称必须与单位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凡承制公章的业户须经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营业执照上加以注明;未经批准,不得承制公章。

三、承制的公章,必须设专库或专柜妥善保管,不得转托其他厂店或个人代制。

四、刻制的各种印章,在定制人取章前不得粘红。

五、每月底必须将定制单位的证明文件汇集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查。

第八条经营旧货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允许的业户,一律不准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二、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必须凭出售单位的证明。

三、严禁收购文物、古玩和机密文件;严禁收购铁路、通讯、油田专用器材。

四、收购、销售、寄卖的物品必须详细登记。寄卖贵重或量大的物品,必须查验寄卖人的证件。

五、发现出售或寄卖的物品与公安机关通知查寻的赃物相似,或寄卖违禁品、危险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的,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承托或收购的可疑物品,不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出售。承托或收购的物品,经查明系赃物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提调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时,不得拖延、推诿或改装顶替。

七、寄卖的物品如有损坏、丢失、被盗,业户要按寄售价格赔偿物主;寄售不出的物品或出售后的现金,从通知物主之日起,逾期半年无人认领的,要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物品交商业部门指定的单位变卖,现金和变卖后的钱款交当地财政,不得匿报、私吞或偷换、顶替。

第九条凡认真执行本办法,守法经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分子的,公安机关可酌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人民委员会(64)鲁公陈字961号文件公布施行的《山东省旅店业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印铸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旧货业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修理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