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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2023-8-8 17:01| 发布者: yjs0375| 查看: 532| 评论: 0

摘要: 本溪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本溪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5.22施行日期: 1995.05.22题注: (1995年5月22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编 ...

本溪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本溪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5.22

施行日期: 1995.05.22

题     注 : (1995年5月22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编者注:本细则已被2003年9月21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境内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施工。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

(二)审核建设单位的资格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

(三)审核施工企业的投标资格;

(四)审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五)监督管理工程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六)监督承发包含同的签订和履行;

(七)参与中标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评价工作。

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六条

招标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主要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能保证连续施工的需要;

(三)建设工程报建工作已完成;

(四)建设用地已征用,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三通一平”作为招标投标的内容;

(五)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有能满足标底价计算要求和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

第七条

施工招标既可对项目的全部工程进行,也可对项目的单位工程或特殊专业工程进行,但不得对单位工程分部、分项进行招标。

第八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函。被邀请的施工企业不得少于3家。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干2家。

允许建设单位用自有的施工企业承包建设项目,但建设单位及其施工企业必须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议标办理手续。任何单位不得垄断建筑市场。

第九条

市招标办负责对建设单位的招标条件和招标方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招标。

第十条

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班子或与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书;

(二)向市招标办递交招标申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刊登、播发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向各投标单位通报审查结果;

(七)向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八)组织投标单位路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投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含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商务部分:

(一)招标工程的施工承发包合同样本;

(二)招标、投标须知(招标文件说明、工程概述、资金来源、投标费用、现场情况);

(三)投标书使用的语种、投标期限、投标书一般要求及货币的支付形式;

(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

(五)投标资格审查表。

技术部分: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工程项目名称、计划批准文号、地址、工程内容、结构类型、技术要求、工程所在地的地理气象资料、现场情况等);

(二)必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对施工图纸的要求;

(四)工程量清单及允许采用的定额或施工图预算;

(五)材料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价格及价格变动的调整方法;

(六)标价汇总表及工程结算方式;

(七)工期、质量及安全要求;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发给投标单位,并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得变更或补充,确需变更或补充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投标单位,同时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三章 标底

第十四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

第十五条

标底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一)编制标底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为依据。标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标底价、工期、质量和主要材料用量;

(二)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三)标底价应考虑优质工程所需增加的费用。中标价一次包死的工程,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

(四)施工工期按照国家、地方制定的工期定额确定。标底工期短于定额工期的,应按有关规定增加施工费用;

(五)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六条

标底必须报市招标办审定。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开标前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七条

凡在我市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能满足工程所需资质等级要求,其投标申请经市招标办批准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工程施工投标。

第十八条

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标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企业概况;

(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近2年承建的工程一览表(含在建工程)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等级证明。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印鉴(如加盖代理人的印鉴,须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密封后按照规定时间送达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应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视招标工程规模而定,但不得超过2000元。

第二十条

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批准的投标申请;

(二)综合说明;

(三)工程总报价和价格组成的分析报告;

(四)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五)施工组织和工程进度计划表;

(六)工程质量标准;

(七)主要施工方法和保证质量、安全生产的措施;

(人)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

第二十二条

开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日期、地点如有变更,招标单位须提前2日通知各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应公开进行,其程序为:

(一)宣布到会人员,重申招标文件;

(二)宣布评标办法、定标原则;

(三)当众核验和启封投标书,宣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标办法、定标原则必须在开标前确定,并经市招标办批准。一经开标,不得更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或未加盖密封章;

(二)投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四)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书逾期送达;

(六)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标明何者有效;

(七)除事先说明外,投标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会议。

第二十六条

评定中标单位,必须由评标小组按照评标办法、定标原则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八条

评标、定标应本着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采用综合评定或计分评定方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市招标办监督指导下进行,否则,中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条

定标后,建设单位要向中标单位发出经市招标办批准的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15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签订承发包含同。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发包含同时,可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履保证金存款证明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退回。

第三十三条

中标价应一次包死。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的,应按有关规定调整费用:

(一)国家或地方政策性调整价格的;

(二)重大设计变更的;

(三)发生未预料的地基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

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工程项目。分包工程项目,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分包合同。

第三十五条

承发包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承发包合同中发生纠纷的,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由市招标办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处以工程总值5%以下的罚款,并取消施工企业1年的投标资格;

(二)建设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或肢解工程总规模、总投资的,处以工程总值2%以下的罚款;

(三)对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招标单位,处以标底价5%以下的罚款;

(四)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投标单位,处以标底价2%以下的罚款,并取消中标资格,赔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

(五)定标后,逾期签订合同的,对责任方处以中标价0.5%以下的罚款。开工后仍未签订合同的,对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处以中标价1%以下的罚款;

(六)对定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责任方,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罚款。如责任方为建设单位,还应承担中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七)对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秩序的投标单位,处以标底价2%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1年的投标资格;

(八)对转包工程的,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罚款。

被处罚的单位,罚款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投标单位投标书送达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致使招标中止或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适当赔偿投标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条

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我市境内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参照本细则自行组织招标投标工作,其评标结果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和国外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招标办按照国际惯例并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细则,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四条

在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境内建设的列入市重点工程的项目,由市招标办负责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本溪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本政发〔1989〕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