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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保护水文测报设施的暂行规定

2023-8-8 16:54| 发布者: basd| 查看: 535| 评论: 0

摘要: 山东省保护水文测报设施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5.03施行日期: 1986.06.01题注: (1986年5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1986年6月1 ...

山东省保护水文测报设施的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5.03

施行日期: 1986.06.01

题     注 : (1986年5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1986年6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7年11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了妥善保护各种水文测报设施,保证水文测报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知》及中央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保护防汛水文测报设施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各类水文站的测验河段、观测场地、测量标志、仪器设备、测验设施、通讯线路、动力线路等,均属水文测报设施,应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移动。

二、水文测验河段,由所在水文站设立地面标志加以显示。在此范围内严禁植树造林、种植高杆作物、挖沙、取土、倾倒垃圾矿渣、修建房屋和码头或其他建筑物等。对测验河段内现有影响水文测报的障碍物,应根据国务院有关河道清障的指示限期清除。

三、在水文测验河段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内修建工程,必须事先与有关水文站协商,工程位置不得影响水文测报工作。不经协商强行修建的,如果影响水文测报工作,必须限期拆除,一切损失由修建单位负责。

四、水文站已征用的水文测验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任何人不得干预和阻挠水文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

五、水文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管好用好测验场地和一切测报设施,向群众宣传保护水文测报设施的重要性,同一切危害水文测报设施的行为作斗争。

六、对保护水文测报设施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水利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有关部门应协同水利主管部门按情节和性质,分别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七、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