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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摩托车管理暂行办法

2023-8-8 17:32| 发布者: 红黑白蓝| 查看: 581| 评论: 0

摘要: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成都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10.19施行日期: 1995.11.01题注: (1995年10月1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成府发〔1995〕163号发布 ...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成都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10.19

施行日期: 1995.11.01

题     注 : (1995年10月1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成府发〔1995〕163号发布 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减少交通污染源,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摩托车是指后三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凡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以下简称五城区)�驾驶、购买摩托车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公用、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我市五城区内实行对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总量控制�、限制发展和对后三轮摩托车不发展的原则。

五城区内需购买轻便、两轮、侧三轮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准购证》方可购买,并凭《准购证》办理入户或入籍手续。

第六条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驾驶摩托车必须持有准驾该类型记录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无入城标志的摩托车,禁止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行驶。

第八条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运输。

摩托车装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不得超宽、超高、超长。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没收车辆。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除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外,并注销其行驶证和号牌。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拒绝、阻碍公安交通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

对没收的摩托车,按《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摩托车管理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