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取缔无证经营的通告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4.02 施行日期: 1986.04.02 题 注 : (1986年4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文 为了加强市场管理,保护合法交易,制止非法经营,整顿市容,维护城市交通、社会秩序,特此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区设摊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或临时摊点证(经营食品、饮料者必须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从事正当经营。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擅移经营场地。 二、所有有证商贩,都必须严格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亮证标价,文明经营,照章纳税。不准超范围经营,不准哄抬物价,严禁出售有碍人身健康的食品、饮料。违者据情分别给予罚款、没收商品经营工具、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禁止违法交易,取缔无证经营摊点。对高价倒卖、强买强卖、以劣充优、以假充真等损害消费者利益无证商贩,要取缔其摊点,没收其经营的商品,并处以罚款。对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要坚决给予法律制裁。 四、无职业的无证商贩,如欲继续经营,必须立即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发给营业执照。 五、对抗拒管理、阻碍管理人员执行任务,甚至谩骂、殴打管理人员的商贩,要坚决予以查处;对屡教不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分子,要依法严惩。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