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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

2023-8-8 17:47| 发布者: attribt| 查看: 365| 评论: 0

摘要: 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3.29施行日期: 1996.03.29题注: (1996年3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豫政 ...

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3.29

施行日期: 1996.03.29

题     注 : (1996年3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豫政发[1996]22号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0年12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2011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护基本农田,实现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减免耕地造地费)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荒芜费和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免缴耕地造地费的范围

(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耕地造地费。

(二)以国家或省投资为主兴建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免缴耕地造地费。具体包括:能源建设项目(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交通建设项目(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水利建设项目(水库、水力发电工程、防洪灌溉、江河治理工程等)和国防军工建设项目(军事设施用地、军事工业项目用地等)。

第三条减缴耕地造地费的范围及标准

除前条所列免缴项目外,国家或省下达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减缴耕地造地费。减缴标准如下:

(一)人均耕地1亩以下(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40%;

(二)人均耕地1亩以上(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60%;

(三)化肥、农药等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按(一)、(二)项计,耕地造地费减缴80%。

第四条减免耕地造地费必须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有效。

减免耕地造地费审批程序是:

(一)凡属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豫土〔1995〕138号文件所列文本图件随建设项目用地审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凡属经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和豫土〔1995〕138号文所列文本图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

(二)省土地管理局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减免耕地造地费的申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减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经省人民政府上报。

第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