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12.15 施行日期: 1994.12.15 题 注 : (1994年12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发(1994)118号发布) 全文 为科学规划和节省城市用地,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建设档次,不断改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增加绿地面积,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内要控制多层住宅。为此,在《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上,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执行范围: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凡住宅项目(包括别墅、公寓)建筑层数低于8层(含8层)以下和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小区内零星插建住宅项目(不含公开招标及拍卖项目),其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标准分别上调为: (一)一级地上调300%; (二)二级地上调200%; (三)三、四级地上调150%; (四)五级地以下上调100%。 三、凡与部队及军事院校原划拨土地实行联建商品房项目,按应交地价的75%收取。 四、凡未办理《中标通知书》的有关项目均按本规定发布时限执行。 五、本规定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