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份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5.31 施行日期: 2004.07.01 题 注 :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贵阳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二、贵阳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三、贵阳市整治城市容貌环境实施办法 四、贵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五、贵阳市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六、贵阳市环城林带保护办法 七、贵阳市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八、贵阳市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九、贵阳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十、贵阳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 十一、贵阳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废止的11件规章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