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临时建筑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9.13 施行日期: 1994.09.13 题 注 : (1994年9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发(1994)80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保持市容整洁、交通顺畅,根据《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的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道路红线内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由市城建局管理,并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审查同意,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城建局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道路红线外的临时建筑(不含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空地的审批,经市规划土地局受理审查同意(涉及在原有建筑物平台、顶层等连体搭建的,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规划土地局办理收费和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由区城建局受理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建局审定并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同时抄报市建委备案。 第五条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卫生的管理,由区城建局负责。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的,可按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占地费总数的20%一次性收取拆除临建保证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拆除后符合标准的,区城建局全额返还保证金。 第六条各类集贸市场、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其中各类集贸市场和市政公用设施免收占道(地)费。 第七条调整现行临时占道(地)费收取标准(见附表)。 临时占道(地)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防洪、排水、路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维护建设,以及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补助等。 第八条市城建局、市规划土地局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须按规定按季上交市财政局,并纳入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市财政局可按上缴额的3%返还给代收部门做为手续费。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临时建筑(包括在建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或清退。 第十一条各级城建、规划等部门对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和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建、规划部门,清理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和空地,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 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 项目收费标准 (单位:元/日*平方米)建筑施工占用其他占用 繁华(重点)一年以内2.0010.00地区一年以上3.0015.00主干道路一年以内1.008.00 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2.0010.00次干道路一年以内1.006.00 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1.508.00 一般街巷道路一年以内0.502.00及两侧空地 一年以上1.004.00其他次要一年以内0.501.00空 地一年以上1.004.00停车场0.10 附件2: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 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