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7.14 施行日期: 1994.07.14 题 注 : (1994年7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4]147号发布施行) 全文 第一条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它直接关系到城乡人民生活,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尤其是云南地处边疆,粮食尚未自求平衡,大多数地县仍需调入粮食满足军需民食,为保持我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各级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确定在我省建立省、地、县三级粮食风险基金。 第二条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粮食风险基金是各级政府为保护生产者、消费者利益,平抑市场粮食价格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净支出,以及补贴部分吃返销粮农民由于粮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级专项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支出,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经省政府同意运用省级储备粮油调节粮油市场价格时所需的开支。 地县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地县政府为平抑当地市场价格吞吐粮油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农民由于粮价提高而新增加开支的补助。 第三条确定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 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是指各地县通过测算至少需要的风险基金总额。具体测算可按本办法第二条使用范围分粮食产区和销区,确定其最低规模。 (一)粮食数量的测算 1、吞吐粮数量的测算 粮食总产-农民“三粮”(口粮、种子、饲料)-粮食部门正常收购(平议收购之和)=剩余商品量。 对不同的产区可以根据剩余商品量或不同的收购比例,大于或小于50%的部分作为政府委托粮食部门掌握的吞吐调节粮。对缺粮地区由于本地粮源有限,粮食收支平衡主要靠区外调入,可以区别不同地区通过保1/4或1/2年销量来确定吞吐粮的数量。 2、返销粮数量的测算 返销粮差价补贴的对象是指以县为单位核定的缺粮地区,贫困山区的粮农口粮,其口径为:全区正常年景农村口粮返销数量减经济作物农民的口粮返销数量(包括烟农、蔗农、菜农、各种农场等经济收入较高的农民口粮返销)再减民政扶贫救济的口粮返销数量即为贫困山区的粮农口粮返销数量。 (二)补贴标准的测算 1、吞吐粮的费用(含利息),不同地州其费用的补贴标准不同,主产区吞吐的粮食,主要是本地收购,中间环节少,费用标准低,但储备时间长,利息支出多;缺粮地因调粮多,环节多,费用高,但存储时间短,支出少。每斤吞吐粮的费用标准,可按当地正常年景,粮食企业实际开支的标准确定。利息补贴统一按国家规定的粮油贷款优惠利率测算。 2、返销粮价差标准,原则按全国平均每市斤粮食购价提高金额测算,原属民政救济的返销粮差价不在此列,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四条从1994粮食年度起,省、地、县都必须按其规模建立足够的粮食风险基金。 第五条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 地州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去年省补助地州市建立的风险基金。1994年省根据各地州市财力适当给予补助。二是地方自筹的资金,主要是指粮价放开后地方财政减少的粮食补助和地方的其他资金。对上述两项资金达不到风险基金最低规模的部分,由各地财政相应增列预算解决。为防止资金不到位或到位后又抽走挪用,拟订风险基金由财政设专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及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厅制定下达)。其主要内容和要求是: (一)对地州市粮食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由各地于7月底前上报省政府(抄送省财政厅),由省政府批准下达;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报上级政府批准下达,资金必须在今年内全部到位。 (二)地方自筹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省将相应减少补助地州市的风险基金。 第六条风险基金由财政设专户管理。预算安排后,预算执行中要优先安排拨付,结余部分,结转下年,滚动使用。以后年度,随使用,随补充,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第七条政府采取吞吐粮食的办法实施对粮食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购价格积极收购农民的粮食,促进粮食销售,维持正常经营。在此前提下,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国家确定的收购价格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企业要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经营。经营这部分粮食所需利息、费用,由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代垫,粮食销售后,粮食企业必须如数归还代垫的资金。当粮食销售价格过高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抛售粮食,使过高的销售价格回落到合理的水平。一旦抛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价差部分由粮食风险基金支付。抛售地方掌握的粮食,由地方粮食风险基金支付;抛售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由中央粮食风险基金支付。 第八条落实好对吃返销粮地区农民的补助。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各级政府一定要精心组织,真正把补助落实到应补助的农民。 补助对象是:真正从事种粮而又是吃返销粮的农民。对种植价高利大的经济作物或从事其它行业收入较高地区的农民,不给补助。 补助标准是:对吃返销粮的农民,补新销价与原销价的差价部分。 第九条各地州市县要把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同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政企分离,企业正常的经营性职能与政策性职能分开。粮食风险基金,未经批准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本《实施意见》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凡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一律按此意见执行。 附件:粮食风险基金测算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