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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固定包干缴纳暂行办法

2023-8-8 19:58| 发布者: 夕遥| 查看: 577| 评论: 0

摘要: 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固定包干缴纳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12.17施行日期: 1995.01.01题注: (1994年12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265号发布 ...

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固定包干缴纳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12.17

施行日期: 1995.01.01

题     注 : (1994年12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4]265号发布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来源,方便有车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忆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交工字【1991】7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的《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云政发【1991】11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政复【1992】250号),对全省机动车辆实行按年固定包干缴纳公路养路费,具体办法如下:

一、全省应缴公路养路费(简称养路费)的车辆一律实行按年固定包干缴纳。缴费后由养路费征收稽查部门(简称征稽部门)发给缴讫证通行公路,取消原交牌报停办法。

二、凡拥有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应于当年10月10日至12月30日前主动到车籍所在地征稽部门签定次年固定包缴协议,征稽部门根据车辆保有量、完好状况、历年缴费情况等确定包缴比例,签定包缴协议后的车辆不得调换、顶替,新增车辆按全费额缴费。

三、签定固定包缴协议的原则:凡当年购置的新车按全费额100%缴纳;次

年起按比例逐年递减,直到车辆报废,但最低比例不得低于全费额的70%。

四、包交车辆因意外事件(交通事故、扣押等)停驶时,车户(主)应在10日内凭有关部门证明,到车籍所在地征稽部门申请办理停征手续,经征稽部门查验批准后,停征养路费。不办理停征手续者,则仍按协议规定征收养路费。

经批准停征养路费的车辆,当年其余时间按全费额征收养路费。

五、符合暂定减免养路费的车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征稽部门申报办理车辆养路费减免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减免手续的,均按全费额征收养路费。

六、除签定包缴合同和经批准暂定减免的车辆外,其余车辆按全费额征收养路费。即:按月吨位费额标准乘以应缴费月份。

七、本办法及包缴递减比例、缴费时间、期限等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交通厅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处制定,报省交通厅备案。

八、本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