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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2023-8-3 14:23| 发布者: hao898| 查看: 210| 评论: 0

摘要: 关于修改《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2.10施行日期: 1998.02.10题注: (1998年1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 ...

关于修改《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2.10

施行日期: 1998.02.10

题     注 : (1998年1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2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采矿权人和矿产品收购者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接受征收机关依法检查或拒不按规定提供所需资料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征收机关可依法检查。”

2.删除第二十六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