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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

2023-8-8 20:07| 发布者: 时光匆匆| 查看: 416| 评论: 0

摘要: 云南省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10.27施行日期: 1994.10.27题注: (1994年10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224号发布施 ...

云南省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10.27

施行日期: 1994.10.27

题     注 : (1994年10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4]224号发布施行)

全文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以及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运【1994】3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成品油市场整顿的原则和范围

(一)整顿的原则是: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充分发挥全省石油公司系统在成品油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时也要发挥其他辅渠道的补充作用,减少流通环节,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和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本实施办法所指的“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

(三)整顿的范围是:省内所有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以及经营成品油边贸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供销社系统供应农村的灯用煤油不在这次整顿范围之列。

整顿的重点是:自1992年以来新建立的石油成品油经营单位。

二、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才能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

1、成品油批发企业

⑴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⑵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金(不能低于人民币50万元)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⑶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通槽能力和接卸储运设施;

⑷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供应和销售渠道;

⑸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2、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⑴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质量、计量、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

⑵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⑶从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符合经营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⑷按国家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零售价格明码标价,挂牌销售,逐步实行代

销制。

对上列基本条件中涉及设施、技术力量、消防、质量、计量、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分别由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石油公司等管理部门参照国家制定的《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的设计规范》《GB50156-92》、《计量加油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443-8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安部制定颁布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国石化总公司制定的《石油库管理制度》、《成品油计量管理标准》、《油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分项目进行检查,提出检查意见。

(五)成品油经营单位所经营的资源,必须纳入全省的资源配置方案,供需双方逐步实行合同化管理。

(六)成品油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成品油外贸经营权;

2、具有经营成品油进口业务的能力和经验,在国外有一定的市场,出口创汇大,经济效益好;

3、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同世界上主要的石油公司建立较稳定的贸易关系。

三、成品油市场整顿的组织实施

(七)设立组织机构。我省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整顿工作,在省石油市场监督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经贸委负责,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物价、税务、海关等部门以及省石油总公司,成立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地点设在省石油总公司),负责全省成品油市场整顿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经贸委派员担任,副主任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石油总公司派员担任。各地州和各县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相应成立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负责当地成品油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八)搞清基本情况。省内有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单位,必须在1994年11月底以前,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申领《云南省成品油经营企业资格审核表》(简称《审核表》)一式二份,如实填写企业经营成品油基本情况【即表(一)、表(二)】后交当地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各地、州(市)、县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在1994年12月中旬以前,完成目前具有成品油经营业务单位的清查列册工作,填列《成品油市场清查列册表》,并逐级汇总上报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

(九)进行清理整顿,确认经营资格。1994年12月中旬至1995年2月,各级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成品油业务的单位进行检查,并按以下规定进行清理整顿,确认经营资格。

1、对现有成品油批发企业,由当地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将企业已填列的《审核表》报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由省成品油整顿办公室组织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石油行业管理等部门重新审核其经营资格,并在《审核表》中表(三)上分别提出审核意见。省经贸委根据审核意见,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批准或取消其经营资格。重新审核后具备经营资格的企业,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省经贸委签署的意见重新给予登记。

2、对现有经营成品油的具有边贸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由当地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会同边贸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其经营资格,审核后经批准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凭整顿办批准的意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重新登记,并报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备案。

3、对现有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含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加油站),由当地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重新审核其经营资格,并在《审核表》上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当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根据审核意见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批准或取消其经营资格。整顿后符合条件的,经同级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审查批准后,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签署的意见重新登记。

4、对经过清理审核后,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根据当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在《审核表》上签署的意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5、对需要经过整改后才能达到成品油经营条件的单位,必须限期进行整改。按照成品油批发单位不超过三个月、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不超过两个月时间的期限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

(十)规范经营行为。整顿合格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依照国家的法规和政策从事经营业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凡不执行资源配置计划和国家、省规定的价格,以劣充优、掺杂使假、缺斤少两、偷税欠税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或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肃查处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加油机未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或未按照国家计量加油机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检定的,不得使用。违反此项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都要严格执行统一的税制、税率,各级政府对成品品油经营单位一律不得给予减免税优惠或实行包税。

(十一)理顺流通渠道。清理整顿后,省石油总公司要按照“统一政策、统一价格、统一调拨、统一质量”的要求,按资源配置计划负责与大区销售公司和炼油厂衔接货源,组织调运,按计划安排油品直接运达省内各石油批发企业。具体结算业务,由云南省成品油结算中心进行统一结算。经整顿合格获得经营资格的所有成品油批发企业,其成品油不得零售,要依照划定的供应范围,批发供应给对口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定)。

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不得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其油源由省确定的批发企业提供(具体办法另定)。

(十二)对国家规定的直供用户(目前省内不只有部队、铁路、民航)实行直供的成品油,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4】617号文确定的供应范围和品种,只能自用,不准对外销售。直供用户若违反成品油经营的有关规定,由省成品油市场监督领导小组报国家有关部门扣减其分配指标,直至取消直供资格。

(十三)国家物资储备局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进行储备和轮换出库,不准从事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业务。

(十四)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

(十五)外商投资的石化企业所生产的成品油(除合同已有规定外)未经国家批准,不准在国内销售;任何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不得在国内从事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业务。

(十六)未经外经贸部重新批准的外贸企业,不得从事成品油进口和代理业务。

(十七)燃料油的供应、进出口等,维持现行经营管理体制不变。

(十八)对申请新成立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根据充分发挥现有能力、合理布局、防止重复和盲目发展的原则,按照上述基本条件和实际需要,进行严格控制。凡申请新成立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必须经省经贸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征求石油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凡申请成立成品油零售的经营企业,由当地经贸委商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新成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凭批准的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十九)1995年3月到4月中旬,各级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对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写出成品油市场整顿验收报告,报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解释。

(二十)本实施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一:云南省成品油经营企业资格审核表(略)

附表二:云南省成品油市场清查列册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