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2023-8-8 19:50| 发布者: guojun_-2007| 查看: 188| 评论: 0

摘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4.19施行日期: 1985.04.19题注: (1985年4月19日山东省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4.19

施行日期: 1985.04.19

题     注 : (1985年4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1999年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 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废止)(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2年1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我省人多地少,交通比较方便,各市、县均建有火化场,全省都属于推行火葬的区域。除本办法第七条所说的某些情况外,人死后都要实行火葬,不搞土葬;现有坟头,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都要平除。

三、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及本办法,制定推行殡葬改革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措施。建设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要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四、严禁生产、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经营棺木和旧葬用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五、积极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不搞烧香烧纸、摆供祭灵等迷信活动,破除旧葬习俗。

六、对骨灰的处理,应尊重群众的意愿。可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单位自建骨灰堂,也可在指定的非耕地里深埋,但不留坟头、不立碑石。

七、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殡葬改革的应予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回内地安葬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并尊重他们的意愿,作出妥善安排。

八、国家职工要带头实行殡葬改革,并积极做好家属的思想工作。国家职工死亡不实行火葬的,不发给丧葬费。对拒不执行国务院规定和本办法,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的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要具体负责开展这项工作。对在殡葬改革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要予表扬鼓励。

十、各级民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殡葬工作,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努力搞好殡葬服务。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