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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2023-8-8 20:30| 发布者: lxi4509| 查看: 593| 评论: 0

摘要: 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9.21施行日期: 1994.09.21题注: (1994年9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豫政发236号发布)( ...

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9.21

施行日期: 1994.09.21

题     注 : (1994年9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豫政发[1994]236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7年6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7月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是以指防劫、防盗、防破坏为目的的有线、无线报警设施,电视监控设施和其他治安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维修工程。

第三条下列单位、场所必须建设技防工程:

(一)枪支弹药库;

(二)国家机关的要害部门和处理、存放绝密资料、档案、图纸的部位;

(三)储存爆炸品、剧毒品、有毒菌种、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场所;

(四)银行金融部门的金库、各级营业所;

(五)博物馆、展览馆和陈列、存放、经营重要文物和金银珠宝的场所;

(六)金银珠宝的生产场所和印制有价证券的场所;

(七)国家的战略储备库、国防尖端产品的生产场所和储存库及其他重要仓库;

(八)其他应当建设技防工程的单位或场所。

机场、车站、大型商场、高级宾馆和存放贵重仪器、重要生产资料、现金、有价证券的部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技防工程。

技防工程应按照公安机关制定的防护等级或防护规定的要求建设。

技防工程的建设、使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技防工程由公安机关统一监督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

第五条技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技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并遵守严格的保密工作制度;

(二)组织对技防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三)配合公安机关组织的技防工程验收;

(四)按照技防工程的使用规程保证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技防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建设技防工程。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设计、施工、维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对工程资料应妥善保管,严防失、泄密;

(二)按照通过论证、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不得自行修改设计方案;

(三)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不合格产品以及属于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无证产品。

第八条从事技防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许可证。申领许可证应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经省公安厅核准发放。

无许可证不得承揽技防工程。

第九条技防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组织方案论证,公安机关和施工单位应参加论证。论证组中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70%。

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由建设单位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批,经批准的方案方可实施。

第十条技防工程建成后,公安机关应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对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技防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参与技防工程的经营活动。严禁强行指定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者,公安机关应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造成责任事故者,视情节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安机关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停工。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工,并可视情节处以施工单位工程预算费用20%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对于造成技防工程失、泄密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达不到技防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施工单位返工,返工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各项罚款,应及时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对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技防工程管理。省外施工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技防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