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防空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1.26 施行日期: 1985.01.26 题 注 : (1985年1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通知已被2007年11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废止) 全文 省政府同意省人民防空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人民防空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批转给你们,希按照执行。 人民防空建设必须坚持平战结合的方针,在努力搞好战备工作的同时,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现有人防工程,凡宜作生产、经营场所的,要尽可能加以改造利用;人防系统的技术力量、施工队伍,也要在保证完成人防建设任务的前提下,积极为社会提供服务。各级政府和人防部门要重视抓好这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各有关部门也要给予大力支持。 各地贯彻执行这个暂行规定的情况和问题,希及时向省人民防空委员会反映。 附:关于人民防空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人民防空条例》和《山东省一九八五年经济体制改革试行方案》的精神,结合山东人防建设的实际,特就有关人民防空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若干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人民防空建设必须坚持平战结合的方针,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同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搞好战备工作。 二、所有已建人防工程,除指挥所的作战室和通信枢纽部分外,都可以因地、因需、因洞制宜地安排使用。今后,新建、续建人防工程,都必须确保平时战时都能用,并且必须在确已落实平时用途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建设。已建工程的收尾、加固改造和口部处理,都应优先安排平时能够使用的工程。 三、各地人防部门对现有人防工程要制订出改造利用的规划,并由当地政府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做到地上地下统一安排,协同开发。所有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的地下工程项目,凡是拟作大型地下商场、仓库、车库、宾馆、医院、文化娱乐场所和地下交通等具有平时战时两种使用功能的,人防部门应优先提供可以改造利用的工事,如属生产、经营性项目,人防部门可以与有关部门合资建设。 四、归单位所有的人防工程,原则上由单位自己安排使用,如果本单位不用,人防部门有权安排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公共人防工程,一律由市、区人防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向人防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使用合同。国营单位、集体单位、个体户和农村进城的专业户等都可以使用;可以租用,可以联合使用,也可以由人防部门直接安排使用。工程的防护等级、战时用途、关键设备和总体配置,属于机密事项,应注意保密。如需改变工事的平面布局和结构,必须经人防办公室批准;如需改造和扩建,其土建部分的投资一般由人防部门从工程经费中安排,其设备安装和装修费用,一律由使用单位解决。 五、所有人防平战结合项目的经营,要广开渠道,放宽政策,搞好搞活。可以独资经营,可以集体联营,也可以采取入股分红等办法。对外开放的城市,可以吸收外资;也可以与内地一些省市或地县搞联营企业。各重点城市的人防部门,要根据人防企业多少和经营情况,成立人防工程平战结合服务公司。其营业收入,主要用于扩大人防建设的经费。 六、各级人防部门的通信设施(包括有线、无线),要积极安排平时的用途,做到平战结合。已有的有线通信设施,首先要搞好为党政机关建立保密电话服务,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为社会提供服务。新建的通信站,有线、无线都必须具备平时战时都能使用两种功能,平时广泛开展为社会服务的活动。 七、各级人防设计科研单位,要充分挖掘潜力,面向社会,面向经济建设,在保证完成人防设计科研任务的同时,尽量承担一部分人防以外的设计任务,广泛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科技咨询服务活动。 八、人防系统的所有施工设备、车辆、物资仓库等,都要在保证完成人防建设任务的前提下,积极为社会提供服务。地下冷风、工程内的地下水和施工排出的石渣等资源,都要尽量安排使用。 九、所有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提供的人防设施以及部分资源,平时使用时原则上都要收费。收费标准,由各重点城市人防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规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有的只有社会效益,没有经济效益,有的虽有经济效益,但收入很低,应本着优惠的原则给予适当照顾。 十、利用人防设施为经济建设服务,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政府各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在工商管理、税收和发放贷款等方面,酌情给予优惠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