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举办国外经贸来展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武汉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4.17 施行日期: 1997.04.17 题 注 : (1997年4月1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武政〔1997〕3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国外来本市举办经济技术展览的管理工作,提高国际经贸展览的效益,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外经贸来展是指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在本市举办的经贸展览会、商品展销会(凡展示国外技术、设备、制成品并留购展品或配合进口而举国办的国外来华展览会均属其列),以及以展览或陈列方式举办的经贸洽谈会和常设展览厅、陈列厅等(以下简称来展)。 第三条来展内容原则上应是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制成品,并符合国家的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政策。 第四条举办开展,境外客商应占有一定比例,并且展览具有一定规模。 第五条举办来展归口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武汉市分会(以下简称市贸促分会)审核,经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贸促分会、市国际展览贸易公司和经由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举办经营权的企业可以主办来展。 本市与外国友好城市之间在汉的经贸展览会由市贸促分会主办。 其他没有举办来展经营权的单位,不得自行对外签约,主办或承办来展。如确有需要,可与有举办来展经营权的单位协商并委托其对外签约、承办展览。 第七条举办来展,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办展单位提前1年向市贸促分会提出申办来展计划。申请应写明展览的基本情况,如主办单位(中英文)、承办单位(中英文)、展览名称(中英文)、展出内容(中英文)、展出面积、展览时间、地点等。如由境外机构主办或联合举办(含承办),应附境外机构的情况说明; (二)市贸促分会审查并综合平衡后,1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举办单位于办展前3个月将详细筹备情况报送市贸促分会,由市贸促分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来展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办展单位凭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到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来展的展品留购,应交有外贸进口经营权的单位办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第十条举办来展的单位应于每次展览结束后及时总结办展情况,并向市贸促分会和武汉海关报送总结。市贸促分会每年年终应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全年来展总结。 第十一条市贸促分会负责对本市举办来展的单位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服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市贸促分会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临时停止办展、取消办展资格等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贸促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