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墙体材料改革专项基金返退和使用办法制定机关: 成都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5.09 施行日期: 1994.07.01 题 注 : (1994年5月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成办发〔1994〕42号发布 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结合�《成都市限制实心粘土砖生产和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和我市实施墙�体材料改革和改善建筑功能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满足工程质量要求并符合改善建筑功能�目的的非粘土制品、空心制品、利废制品。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和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严格限制实心粘土砖的使用。凡设计图纸已明确�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使用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一)框架结构建筑工程的填充墙、隔断墙,禁止使用实心砖。 (二)砖混结构的房屋建筑工程,大力推广使用空心砖、混凝土空心小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 第四条新建、扩建和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建筑面积交纳墙体材料改革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城市规划�区每平方米10元,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建制镇和各类经济开发区每平方�米8元,乡集镇每平方米4元。个人修建住宅,免交墙改基金。 收取墙改基金,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成都市墙体材料改革专项基金专用�收据。在工程完工后凭此收据向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供水事宜。 第五条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按下列规定申请返退�墙改基金: (一)交纳了墙改基金的房屋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墙体材料总�使用量40%以上; (二)根据该房屋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数量,按比例返退墙改基金。 第六条符合返退墙改基金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两个�月内,持墙改基金专用收据、工程决算书、建筑工程墙体质量检验评定表(砌体分项�工程)、建筑设计说明,到市或区(市)县墙改办办理墙改基金返退手续。返退的墙�改基金应冲抵工程款。 第七条墙改基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墙改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主要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推广应用、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部分用于奖励实施成都市墙体材料改革和改善建筑功能系统�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具体使用和奖励办法仍按市财政局、市墙改办的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墙改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市墙改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