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和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8.17 施行日期: 1991.08.17 题 注 : (1991年8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1]61号文发布) 全文 为了加快我区电力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1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筹电力建设基金(包括电力建设专项基金、电源建设基金、出售用电权筹集的资金),旨在集资兴建自治区的大中型水、火电站及其接入系统的电力送出工程,以及国家电力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我区筹集的建设资金。 二、电力建设专项基金征收办法。 1、凡由自治区主电网供电的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以盈利为目的行业和个体户经营性用电,均征收电力建设专项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2分钱,由用户按月随电费缴纳。企业所交的电力建设专项基金,可作为生产费用或企业流通费用支出,列入生产成本。 2、对农业排灌用电、民用照明和生活用电,以及由财政拨给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和企业管理试点单位)等非企业用电,不征收电力建设专项基金。 3、对化肥(包括生产化肥用的合成氨)免征电力建设专项基金。 4、对烧碱、黄磷、电石、铝锭、铁合金等五种产品中的国家和自治区指令性计划部分,并按指令性计划将产品交自治区分配的生产用电可免征电力建设专项基金,实行先征后退。办理免征的手续是:由要求减免的单位根据上交指令性产品的凭证,由广西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具体办理退款手续。 5、自治区统配煤矿及核工业的铀扩散厂和堆化厂生产用电,每度电征收3厘钱的电力建设专项基金。 6、主电网趸售给县供电部门的电量按以上规定由各供电局核定征收比例,征收电力建设专项基金。 7、购买用电权的用户用电,也要按规定交纳电力建设专项基金。 8、地方小水、火电售给主电网电量的,原则上所征收的电力建设专项基金不退回小水、火电所在的管理部门。为了支持各地、市办电,每年从自治区电力建设基金中适当安排部份用于地方电力项目的投资。 9、除经过批准减免征收电力建设专项基金的单位、企业及有关产品外,所有企业以及以盈利为目的其他行业一律要按规定交纳电力建设专项基金,在电力部门征收电力建设专项基金时,不得拒付,拒不缴纳的,视同全国供用电规则中欠交电费处理。 10、为了严格节约用电、民用照明及生活用电,丰水期(5月至10月),每户每月100千瓦时,枯水期每户每月60千瓦时内不征收电力建设专项基金,超过基数用电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桂政发[1987]84号)规定,加收电力建设专项基金每千瓦时2分钱。 11、由地方电力(含地方中、小水、火电站)有独立电网供电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电源建设基金的征收办法。 1、凡申请新装或增容的非企业用户(不含购买用电权),按实际新增容量每千瓦一次性征收电源建设基金200元,随贴费交纳。 2、基建施工、市政建设等临时用电,应按其用电设备的装见容量预先征收电源建设基金。施工期3年内者退还50%,3年以上者不退还。有关退还手续由广西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负责办理。 配有自备电厂并以自供电为主的厂矿企业,按其联网变压器额定容量的20%计收电源建设基金(由主电网经济供电的容量超过20%者,以实际使用容量计收)。 3、用户由于某种原因撤销、停业、迁出原址未办理拆装表、销户或迁移用电地址手续,另有新单位迁入者,新单位的用电按新增容量办理。但属于关、停、并、转调整范围的用户,有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文或证明者,可同意办理更改户名手续。其装见容量不增加者(包括迁移新址的用户),可不再征收电源建设基金。新用电不足原容量者,所征收的电源建设基金不予能否。 4、趸售县供电部门所征收的电源建设基金,按月足额上交主网供电局。 5、各类学校教学(不含有产品出售的校办工厂)和由财政拨给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和企业管理试点单位)、民政部门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农业排灌和医院医疗用电(不含医院办的工厂)和过去经自治区电力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免征的项目,免征电源建设基金。 6、根据规定要求减免电源建设基金的单位向自治区计委申请,并会同自治区电力局审查后,由自治区电力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出售用电权办法。 1、为了解决我区电力建设项目的主要资金来源,自治区主电网从广西投产计划的机组容量中拿出60%的容量出卖用电权,出卖用电权所得的资金作为电力建设基金,该基金还本付息。具体办法另定。 2、各地、市、各企业所需用电量以1987年核定的基数为准,今后新增用电量(含新建、技改),凡需要从主电网解决用电的,必须由用电单位采取买用电权的办法解决。老用户虽不增容,但若分配用电基数不足的,也须购买用电权。购买用电权的用户以具有直供条件的企业为单位办理,其余用户一般以地、市、县为单位统一办理。 3、由购买用电权的用户向所在的主电网供电局申请,报自治区电力局审批后,由用户同广西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办理购买用电权合同,然后由区“三电办”安排供电计划指标。购买用电权所需资金可列入企业基建投资或更新改造投资,亦可从企业自有资金或从银行贷款中解决。 4、经供电部门批准,用户可办理用电权转手续,如果用户迁址,应按照用电设备迁移手续办理。 5、凡购买用电权的用户,所购容量,免交电源建设基金。 6、每购买1千瓦用电权,电网在20年内每年向用户供电5000千瓦时(原则上按月平均分配),用户所分得的电量指标单独下达,不纳入地方用电基数。 7、凡向自治区购买用电要的用户其购买用电权的电量,不用再交纳地、市、县办电附加费。 五、电力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1、自治区设立电力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计委能源交通处。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集资办电的规定,确定电力建设基金的使用方向和原则,对电力建设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电力建设基金的具体管理使用由广西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负责。 2、电力建设专项基金和电源建设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其利率、还货期限按国家拨改货办法执行,项目投产后收回的本息及利也转入电力建设基金专户,用于再投入电力项目的建设。电力建设基金在建设银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广西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和建设银行定期向有关单位报送该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结存情况。 3、出售用电权资金也用于电力项目的建设,其利率、还贷期限暂按拨改贷办法执行。 4、用广西电力建设基金建设的项目,产权归自治区所有(合资项目按投资比例)。 5、主网各供电局具体代理征收电力建设专项基金和电源建设基金工作。每月将征收款数上交自治区电力局。不能截留挪用。自治区电力局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将此款划拨给广西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在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设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专户存储。广西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每半年按实际上缴金额的2‰提取手续费,拨给自治区电力局,作为与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工作有关的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免交奖金税。 6、电力建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凡代理征收及管理使用单位挪用、截留或拖延不交电力建设基金的,要从其单位的自有资金中追回,并参照银行有关规定的利率,加收拖延或挪用期的利息。 六、电力建设专项基金和电源建设基金作为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收入,在预算上列收列支。 七、电力建设基金免征各项税收。 八、电力建设专项基金和电源建设基金已从1988年1月1日起征收。过去征收和管理电力建设基金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如有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者,以本细则为准。 九、本细则解释权属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十、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至1995年12月31日止。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新规定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