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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检查和消灭进口木材携带白蚁的暂行规定

2023-8-8 21:10| 发布者: wdwdwdwd| 查看: 340| 评论: 0

摘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检查和消灭进口木材携带白蚁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2.04施行日期: 1985.03.01题注: (1985年2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检查和消灭进口木材携带白蚁的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2.04

施行日期: 1985.03.01

题     注 : (1985年2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1985年3月1日起执行)(编者注:本规定被1991年9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91〕201号发布的《青岛市进口木材携带白蚁检疫规定》废止)

全文

白蚁是一种危害广泛、破坏严重的世界性害虫。近几年来,我市发现从国外进口的木材,特别是从东南亚地区进口的木材中携带大量活白蚁。为了及时消灭进口木材携带的活白蚁,防止蔓延扩大,危害我国四化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从国外(苏联除外)经青岛港进口的木材一律进行白蚁检疫。

二、凡属白蚁检疫范围内的木材,货主或货主代理人必须在木材到港前二十四小时向青岛市白蚁防治所填报《进口木材白蚁检疫报检单》。

三、青岛市白蚁防治所在木材到港后,要根据货主或货主代理人通知的时间,会同有关部门到锚地登轮进行联合检疫。如发现白蚁,要采集白蚁和被害物标本,并作详细记录。如未发现白蚁,要立即在《进口木材白蚁检疫报检单》上加盖“青岛市进口木材白蚁检疫验讫放行章”。

四、在进口木材检疫中发现活白蚁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青岛市白蚁防治所要立即签发《进口木材灭蚁通知书》,通知货主或货主代理人。

2.本市货主必须将蚁患木材运住存放地集中封存,由白蚁防治所灭蚁后方准调运和使用。

3.外地货主的蚁患木材存放场地在淄博、东营市或同等距离以近的,青岛市白蚁防治所可赴存放场地灭蚁。

4.外地货主的蚁患木材存放场地在淄博、东营市以远地区的,青岛市白蚁防治所要到港务局安排的港内货场进行灭蚁。

5.蚁患木材全部运到货场后,青岛市白蚁防治所必须做到:五千立方米以内的木材,三日内灭蚁完毕;五千立方米以上木材,五日内灭蚁完毕。过期未灭蚁,造成的损失由青岛市白蚁防治所负责。

6.检疫、灭蚁和因灭蚁产生的木材运输、倒垛等费用均由货主承担。

五、从苏联进口的木材,货主或货主代理人也要填报《进口木材白蚁检疫报检单》,由青岛市白蚁防治所加盖“进口木材白蚁免检章”后放行。

六、国外木材进入青岛港口,没有经过青岛市白蚁防治所在《进口木材白蚁检疫报检单》上加盖“青岛市进口木材白蚁检疫验讫放行章”或“青岛市进口木材白蚁免检章”或没有青岛市白蚁防治所出具的准予运输的证明,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承运,货主也不得自行运输;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酌情罚款。

七、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三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