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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办理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审批程序暂行规定(2004年修正本)

2023-8-8 20:49| 发布者: wuyou008| 查看: 284| 评论: 0

摘要: 贵阳市办理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审批程序暂行规定(2004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5.31施行日期: 2004.07.01题注: (1992年10月19日贵阳 ...

贵阳市办理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审批程序暂行规定(2004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5.31

施行日期: 2004.07.01

题     注 : (1992年10月1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修正)(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7年10月2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0月3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便于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来贵阳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简称投资者)均可同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贵阳方)洽谈,兴办合资、合作企业,也可兴办独资企业。

第三条本市有关外商投资的事宜,由贵阳市对外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委)归口管理。

第四条投资者和贵阳方均可委托贵阳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代办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起草,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代办有关报批手续。

第五条投资者与贵阳方经过洽谈,签订合资、合作经营意向书(或协议)后,由贵阳方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立项后,合资、合作双方应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下的小型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进行)。对市环境保护部门确认污染较大的项目,还应同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批准后,合资、合作双方可正式商签协议、合同、章程。

第八条申请兴办外资企业,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向市外经委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兴办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件;

(六)其它需报送的文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申请兴办同一个外资企业,投资者之间应先签订协议或合同,然后报送市外经委。

第九条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项目审批手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重大项目的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联合审议,一次完成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批准后,投资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然后向市税务局、贵阳海关、省外管局、省商检局办理有关手续。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外资企业依法成立之时。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贵阳市对外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