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航机场建设费征收使用办法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5.23 施行日期: 1993.05.23 题 注 : (1993年5月2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3]120号发布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0年8月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了加速云南地方民航机场建设,决定在云南省内机场征收“云南省民航机场建设费”。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1、征收范围:凡在省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乘坐民航班机和空军联合航空公司飞机乘客,均征收“云南省机场建设费”。 2、征收标准:在现行的基础上,每人收取“云南省机场建设费”15元。 二、征收部门和使用范围 1、征收部门:“云南省机场建设费”由民航云南省局及所属航站代为组织征收,使用云南省统一印制的收据。收取的资金由民航云南省局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实收的款额汇交到省财政厅专户储存。 2、使用范围:云南省机场建设费为云南省机场建设的专用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除每月(或季度)按汇交总额的3%返回民航云南省局作劳务支出,另按昆明机场汇交总额的一定比例拨给省口岸办专用于昆明口岸机场作为口岸联合机构、设施的建设、维护及其他工作费用(此由民航云南省局会省口岸办编报计划,省计委年初一次下达,具体比例由省计委会省财政厅、口岸办确定)外,其余全部用于云南省机场建设。具体用款计划由省计委下达,省财政厅按计划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动用。 三、联合航空公司使用民航和省里投资建设机场,按30天征收机场建设费。其使用范围与第二条相同。 四、云南省机场建设费免交各种税费。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实行。期限暂定为五年。 六、本办法由云南省计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