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抚顺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12.14 施行日期: 1995.04.13 题 注 : (1995年4月13日抚顺市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1年12月9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2月14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对外经济贸易改革开放的需要,有效地发挥统计的服务与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包括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旅游、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海外投资等全部涉外统计内容。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业户以及各种联合经济组织、我市在境外举办的企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统计局是承担全市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外经统计机构、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市统计局指导。 第五条对外贸易除出口商品供货统计由各县区、局(公司)、开发区、中央省属企业综合汇总后直接报送市统计局外,其余均由市外经委综合汇总并报送市统计局。 外商直接投资统计中的合同部分由市外经委综合汇总并报送市统计局,投资与生产经营情况部分由各县区、局(公司)、开发区、中央省属企业综合汇总后分别报送市统计局和外经委。 对外借款及外商其它投资(包括国际租赁),由市外经委及外汇管理局汇总后报送市统计局。 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海外投资统计,由市外经委综合汇总后报送市统计局。 第六条国际旅游统计由市公安局、旅游事业管理办公室及涉外宾馆、各类国际旅行社、旅游收汇单位综合汇总并报送市统计局。 承担其它涉外业务统计的有关部门,必须定期向市统计局报送统计资料。各外经贸易部门还要定期向市统计局报送统计分析资料。 第七条市直有关涉外综合部门(含开发区)、各县区、有涉外经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应指定有关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外经贸统计工作。 第八条市属及市属以下涉外企业,按原中方隶属关系归属其主管部门,无法归口的单位,按所在的县区归口;开发区内的涉外企业均归口于开发区管理。 第九条凡需要经省、市批准的各类涉外项目(含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批准项目后十日内,持批准证件及有关资料到市统计局进行登记,并领取统计登记证明及定期应填报表。对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领取登记手续后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单位,按照《抚顺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各类外经统计调查表均由市统计局统一制发、管理(外经委经省、市统计局审批的除外),其它部门不得随意向企事业单位布置定期统计报表,特殊需要的应按《抚顺市统计报表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各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在企业升级、划型、验收、考核、达标时,应以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的资料为依据;各地区、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必须经同级统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所有从事外经贸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统计的隶属关系以及统计制度、方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准拒报和迟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并接受政府统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各县区、各企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外经贸统计基础工作,搞好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基础建设工作,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保证外经贸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