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暂行办法

2023-8-8 23:14| 发布者: loveinter2003| 查看: 180| 评论: 0

摘要: 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2.15施行日期: 1993.02.15题注: (1993年2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发(1993)18号 ...

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2.15

施行日期: 1993.02.15

题     注 : (1993年2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发(1993)18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3年10月1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0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 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及时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辖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与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意见分歧、纠纷或在其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困难时需由政府主管机构协调解决的,可按本办法进行投诉和解决。

第三条大连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承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的主管机构(以下称投诉处理主管机构)。

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中心综合处、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为接受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窗口(以下简称受诉窗口)。受诉窗口应建立接受投诉的值班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亦应确定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下列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一)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行政负责人;

(二)已批准设立的或正在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及其代表。

第五条投诉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面谈、电话等方式向受诉窗口投诉。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并附有便于处理的有关资料。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第六条投诉人将投诉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裁决的,受诉窗口不再接受投诉,已接受的投诉亦不再继续进行处理。

第七条受诉窗口在接受投诉后,要认真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传递单》,并尽快将投诉材料转报投诉处理主管机构。

第八条投诉处理主管机构在收到受诉窗口及有关部门上报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传递单》及有关资料后,要做好登记并视情况或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第九条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若因投诉事项复杂,一个月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此后,每延长一个月,应向投诉人通报投诉的处理情况,直至此项投诉处理完毕。

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和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有关部门,在处理投诉完毕后,应将处理情况报市投诉处理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投诉处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出发,本着尊重客观事实的原则,公正、及时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第十二条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的投诉及处理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大连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