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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2023-8-8 22:55| 发布者: zhengdejin| 查看: 176| 评论: 0

摘要: 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海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6.24施行日期: 1989.06.24题注: (1989年6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4 ...

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 海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6.24

施行日期: 1989.06.24

题     注 : (1989年6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期,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工程报建

第一条凡在本省新建、扩建或改建工厂、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桥梁、邮电通讯、房屋等建设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三资”企业、农场、部队(保密工程除外)等所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取得《施工任务通知书》后,方能动工兴建。

第二条凡中央、省审批的工程项目,在省建设厅报建,或者到省建设厅委托的工程所在地市、县建委(城建局)报建。

凡市、县审批的工程项目,在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建委(城建局)报建。

第三条办理工程报建必须持有下列文件、资料:

(一)计划部门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文件);

(二)城市规划部门发给的《建筑许可证》;

(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项目审批表》;

(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和工程预算;

(五)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还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的《中标通知书》;

(六)落实建设资金的证明。

符合上述规定者才发给《施工任务通知书》。

第二章技术资质审查

第四条施工企业必须取得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或施工许可证,才能参加建筑市场活动。严禁无证施工。

(一)凡在本省承包建设工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构件生产、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和各种专业施工的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集团),都必须持有海南省建设厅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省内施工企业必须持有海南省建设厅颁发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开户,方能承领工程施工任务。

(二)省外持证施工企业,进省承包一次性工程施工任务的,须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单项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港澳地区及国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包工程任务,按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厅办理《单项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施工企业进入省内各市、县承包工程施工,必须到当地市、县建委(城建局)交验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各市、县不再发《施工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

第六条省内施工企业出省承包工程,由省建设厅办理跨省施工审批手续;出国承包工程,由省建设厅审核,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施工企业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底须持《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和有关资料到省建设厅进行年审。逾期未经年审盖章的证件无效。

第三章工程承发包

第八条工程承发包必须按《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

第九条承发包工程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港澳地区及国外施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办理有关担保手续,并严格履行。

第十条港澳地区及国外、中外合资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的范围是:

(一)实行国际公开招标(或者有限招标)的中外合资或者向国外贷款的工程;

(二)外资企业独资兴建的工程;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总分包。发包单位与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分别签订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总包单位应对工期、质量、造价、保修向发包单位负责,总、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单项、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可分包给具有相应技术资质证照的施工单位。技术要求和结构相同的群体,总包单位必须完成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特殊专业技术部分除外),严禁转包。三级以下(含三级)的施工企业,必须自行完成任务,不得分包。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承包的工作量必须同企业的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一般不得超过年施工总值的一点五倍。

第十三条工程承发包造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省建设标准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准高估冒算,不准擅自变更收费标准和任意压价发包。

第四章建工管理费

第十四条凡在本省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不分省内外、国内外,不分何种所有制,均应接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并缴纳建工管理费。

缴纳建工管理费的办法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任务通知书》的同时,向建设主管部门以合同所规定的结算货币缴纳。

第十五条缴纳建工管理费标准。

(一)包工包料工程:土建、安装工程、装饰工程按工程总造价千分之四收取。

(二)包工不包料工程的土建、安装工程、装饰工程按人工费及间接费总和的百分之三收取。

第五章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必须确保工程质量。

(一)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基建程序,会同施工单位抓好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部《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和《关于保证工程质量的若干实施细则》,确保工程质量。

(二)工程质量由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按《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监督。

(三)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外,还要视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直至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制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施工企业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工伤事故,要及时逐级上报。重大质量、伤亡事故,如房屋倒塌、桥梁断裂、井巷塌冒、设备爆炸、大面积滑坡、堤坝溃决等,以及因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必须及时抢救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当地建委(城建局)和省建设厅,同时立即组织力量调查处理。

第六章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按章办事,利用职权受贿、索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不办理报建手续而施工的,建设主管部门先令其停止施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然后责令建设单位补办报建手续,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的罚款,才能准予继续施工。因停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建工管理费的,除追缴外,并处以二倍以上应缴管理费的罚款。同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承包工程资格,直至吊销其施工证照。

(三)企业申请资质等级时,假报从业人员、资金,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质等级的,除取消资质等级、收回资质等级证书外,并给予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等级的处罚。

(四)企业越级承包工程的,由施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没收非法所得。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企业负责。

(五)对转卖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为他人提供帐户,以及进行非法经营的,没收其非法所得。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者负责。情节严重者吊销其证照。

(六)在承发包工程中,有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者,除对责任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视情节轻重,对施工企业给予三个月到半年内不准参加投标承揽工程任务的处罚。

(七)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中索取回扣的,除所得回扣款全部没收上交国库外,对直接责任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八)施工单位非法转包工程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因转包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转包单位承担工程的全部经济损失,严重者并给予企业降级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企业领导的法律责任。

(九)因企业管理不善,造成三人(含三人)以上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十五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外,对企业进行降级处分。由于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由责任方赔偿经济损失。严重的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证照。

(十)有偷税、漏税行为的企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要限期整顿企业的财务管理。对不建帐,不核算的企业,收回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施工许可证,停止其承包活动。

(十一)因严重违反本规定,被责令离省的省外施工企业,吊销施工许可证,限期清理债权、债务以及其他遗留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离省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