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宜林荒山实现造林绿化的标准及验收、奖励办法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2.11 施行日期: 1991.02.11 题 注 : (1991年2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1]11号文发布)(编者注:本件已被1997年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桂政发[1997]91号发布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废止) 全文 一、为了鼓励先进,加快全区造林绿化的步伐,力争1996年前全区实现宜林荒山造林绿化,本世纪末基本绿化广西大地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二、标准: 1、全县(市)造林和封山育林面积不低于林业用地的90%。 2、全县(市)范围内面积连片0.2公顷(3亩)以上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宜林石山地全部栽上树或已封山。 3、现有疏林、残林和零星母树的土山石山,具备封山育林条件的都已封山育林或进行人工补植。 4、铁路、县以上管理的公路、河流、渠道两侧宜林地段85%以上已营造起护路、护岸林带。 5、圩镇、村庄、居民点“四旁”、零星空地适宜种树的地段85%以上面积种上树。 三、验收办法: 1、按照标准,以县(市)为单位进行自查,认为符合标准后写出申请验收报告,报地、市和自治区绿化委员会、自治区林业厅。 2、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和自治区林业厅根据申报,派出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3、由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和自治区林业厅组织地、市、县林业部门的负责同志及技术人员进行复核。 四、奖励: 经检查验收达标的县(市),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991年底前达标的县(市),发给验收合格证书,给予金杯奖或金牌奖,建绿色丰碑一座,发给奖金8万至10万元。 1992年底前达标的,发给验收合格证书,给予银牌奖,建绿色丰碑一座,发给奖金6万至8万元。 现有100万亩以上荒山的县,在1992年底前宜林荒山造林绿化达标的,发给验收合格证书,给予金牌奖,建绿色丰碑一座,给奖金10万至12万元,1993年达标的,发给验收合格证书,给银牌奖,建绿构丰碑一座,发给奖金8万至10万元。 在1993至1995年底宜林荒山造林绿化达标的,发给验收合格证书,给予3至5万元奖金。 五、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