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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2023-8-8 23:52| 发布者: davie67| 查看: 357| 评论: 0

摘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5.22施行日期: 1982.05.22题注: (1982年5月22日山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5.22

施行日期: 1982.05.22

题     注 : (1982年5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文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的《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试行条例》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选育和推广良种,是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坚决克服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做到有计划地推广优良品种,充分发挥良种作用。

附: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试行条例

为搞好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加强品种管理,有计划地推广优良品种,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充分发挥良种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审定机构

省已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由农业、科技、农业科研、农业院校以及粮食、纺织、商业、标准、种子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科技人员代表组成。委员会根据需要按不同作物设专业组。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在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负责主持品种审定等有关工作。

地、市设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由农业和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品种审定委员会和评审小组的日常工作,分别由省、地、市种子公司办理,不另设办事机构。业务经费原则上由同级农业事业费中列支,地方财政要予以支持。

第二条:职责任务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是审定农作物品种的权力机构。其任务是:

(1)根据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条例和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审定标准。

(2)审定农作物品种应用的经济价值,确定其推广范围。

(3)组织领导省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工作。

(4)推荐参加全国区域试验的品种。

(5)对已推广的品种进行复审。

地区评审小组在省审定委员会的指导下,主要做好设在本区范围内的品种区试、生产试验的管理工作,对报审品种提出评审意见;推荐参加省区试的品种;在搞好试验的基础上,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报审适宜本地种植的品种。

第三条:报审品种的条件

1.报审品种,必须在省区试结束后,填写报审申请表,并具有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抗性、品质鉴定等资料。

2.报审品种的产量,一般应高于推广品种(原种)的百分之十以上,杂交种应高于当地推广的杂交种(一级良种)百分之十以上,或比当地推广品种(原种)高百分之二十以上;有些品种虽产量相当于当地推广品种,但在栽培、品质、熟期、制种和抗逆性等方面有特殊应用价值,也可报审。

3.报审品种的育种单位要提供一定数量的原种。

第四条:审定程序

1.由选育(引进)单位向所在地区评审小组提出申请,地区评审小组提出评审意见,报省品种审定委员会。省属农业科研和农业院校等单位选育(引进)的品种,由院、校等单位的科技组织签署意见后向省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

2.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各有关专业组,对报审品种提出审定意见。

3.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专业组的意见进行审定。

4.经审定确定为推广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品种审定合格证,并予以公布。选育单位把所准备的原种随即提供给种子公司安排示范繁殖。

5.经审定同意推广的新品种名称,原则上由选育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议,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议定名,统一编号登记,并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引进品种一般采用原名或引进时统一编号。提纯复壮的品种不予审定,也不得另行命名。

6.经审定为不宜推广的品种,如选育单位或个人有异议时,可进一步提供有关资料,申请复审。

第五条:奖惩

1.经审定合格的品种,育种(引种)单位可持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的品种审定合格证,向有关单位申报成果奖。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对育种(引种)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2.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不得申请报奖,不得自行推广,也不得通过报刊、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任意扩散造成损失者,应负经济责任。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