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专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海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7.24 施行日期: 1989.07.24 题 注 : (1989年7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条例被1999年1月8日公布施行的《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促进专利事业发展,加快海南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海南省专利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其成员由海南省专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专利局)和有关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省专利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基金会成员协商推荐,省科技厅任命,每届任期三年。省专利局专利管理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基金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条基金会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海南省专利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对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论证和审批; (三)签订基金资助项目合同; (四)筹集、发放和回收基金; (五)检查、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 (六)会同省财政部门做好基金使用的年度预算和决算。 第四条基金来源: (一)国家专利局的资助; (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拨款; (三)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划拨; (四)基金资助项目回收的资金; (五)专利代理服务收入中提成; (六)个人、社团、企业的资助和捐赠。 第五条基金使用范围: (一)省内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经济有困难者和涉外专利申请经济上有困难者; (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三)专利技术开发。 第六条申请基金资助实施专利技术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专利局批准,已获得申请或者公告; (二)技术成熟可靠,能进行工业化生产; (三)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申请者具备实施该项专利技术条件; (五)申请者有偿还能力,并由有经济能力的法人或者公民提供担保。 第七条基金的申请和审批。 (一)专利技术开发的,申请者必须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南省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建议书”,并有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专利管理机构的推荐意见书。基金会对申请项目组织同行专家论证,经批准后,签订“基金使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二)申请专利的,由发明创造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基金会批准后,签订“基金使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三)“基金使用合同”必须有基金会、基金使用者、担保单位签字盖章,并办理公证手续,方能生效。 第八条基金的发放、使用和回收。 (一)基金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二)按基金会通知和“基金使用合同”的规定,由有关银行发放和回收基金。 (三)基金归还期限和利率视专利情况在合同上写明。偿还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不能偿还,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偿还;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偿还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专利技术实施失败者,除按合同规定偿还基金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并在五年内取消申请使用基金的资格。 第十条基金会成员要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于渎职、以权谋私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