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01.08 施行日期: 2003.03.01 题 注 : (2002年12月1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月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修正的《贵阳市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结建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结建防空地下室,是指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求,结合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配套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结建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结建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财政、房产、城管等部门,应按职责协助做好结建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损害和破坏结建防空地下室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制止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举。 第六条编制实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保证防空地下室工程设施结构安全和出入畅通。 第七条因城市建设影响结建防空地下室安全时,必须采取保障防空地下室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八条结建防空地下室的维护保养,由该防空地下室隶属单位负责。 结建防空地下室隶属关系变更时,应报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单位被撤销、破产或者解散,所建设的结建防空地下室由承继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确无承继单位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为公用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结建防空地下室情况,规定负责人员及管理、维护人员的工作岗位及相应责任,明确维护保养职责; (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结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 (三)消防管理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结建防空地下室实际情况,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维护保养档案管理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保养档案,对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使用单位对结建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保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并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通讯、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六)进出口道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结建防空地下室的口部设施和临战封堵的各种加固预埋件,每年必须维护保养一次。 隶属单位不按规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致使人防设备、设施损坏严重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维护管理,同时取消该单位平时开发利用该结建防空地下室的权利。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结建防空地下室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在结建防空地下室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三)阻塞通往结建防空地下室口部的道路; (四)损坏和擅自占用、改造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严禁擅自拆除结建防空地下室。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须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 拆除结建防空地下室,必须按被拆除防空地下室面积和等级补建;不能补建的,应当按现行工程造价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兼有过街通道功能的结建防空地下室,应当按规定向行人开放。 第十五条因平时开发利用需要,对结建防空地下室需进行改造和装修,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平时开发利用结建防空地下室,使用单位应当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结建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证》。申领《结建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结建防空地下室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结建防空地下室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消防安全责任书。 租赁使用结建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单位还应当提交与结建防空地下室隶属单位订立的《结建防空地下室租赁使用合同》。 第十七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使用结建防空地下室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结建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证》。 第十八条《结建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两年对《结建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证》审验一次。 第十九条禁止买卖、抵押、典当结建防空地下室。 禁止无证使用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转让《结建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证》。 禁止擅自转租或者转让结建防空地下室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换发《结建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结建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经费,由隶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平时开发利用的结建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经费,从平时使用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