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地方煤炭生产的决定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3.16 施行日期: 1982.04.01 题 注 : (1982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1982年4月1日起执行) 全文 我省地方煤炭生产,前些年发展较快,最高年产量曾达到一千七百多万吨,占全省煤炭总产量的百分之四十,对全省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近几年,由于财政困难,用于煤炭开发的基建投资和改造资金削减很多,再加上原材料提价、煤价太低、内部一些政策放宽增加了开支,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等方面的因素,企业成本增加,亏损严重,影响了地方办矿的积极性,出现了地方煤炭开发规模缩小,产量下降的趋势,而各方面对煤炭的需要量却日益增加,以致能源缺口逐年增大。煤炭供应紧张,已成为当前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为了加快地方煤炭生产的发展,促进煤炭节约,以保证全省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省府决定: 一、建立地方煤炭开发基金 (一)凡纳入省计划分配供应的企业生产用的原煤和洗精煤(不包括市场用煤)、用油(折煤),不论是中央分配给我省的煤、油指标,还是地方煤矿生产的煤炭,一律按实际供应到生产企业的数量,每吨加收六元。目前纳入省计划分配的煤炭约二千一百万吨,扣除市场用煤八百多万吨,企业生产用煤一千二百多万吨,共可提取资金七千多万元。这笔资金,由各级燃料供应单位在各级人民银行开立“地方煤炭开发基金”专户,并按月提供实际供应燃料数量的凭证,由银行从用煤企业扣款,逐级汇交省财政。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达。 (二)省财政集中的这项资金,由省计委统一安排,列入年度计划,专项用于地方煤炭开发建设。省财政厅按照列入年度基建计划项目的建设进度,分季拨付建设资金。当年集中不足七千万元的差额部分,由省财政厅垫付,从下年集中的资金归还。超过部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地方煤炭开发。 (三)实行这一办法,在短期内,不可避免地要增加企业生产成本,从而出现一些新的矛盾。为此要求:第一,企业要加强管理,努力降低能源消耗,尽量不增加或少增加成本;第二,要严格物价管理,不准擅自提价或变相涨价;第三,对各地区、各部门原定的财政包干基数,原则上不再调整,个别有特殊困难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予以适当照顾。 二、扶持地方煤炭生产的几项经济政策 根据一九八一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能源委员会关于地方国营煤矿若干经济政策问题请示的通知》精神,省府决定对地方煤矿采取如下几项措施: (一)实行亏损补贴。对省属煤矿的补贴,由原定用于中央和省统配矿的六千万元亏损包干补贴中解决。补贴数额一年一定,超亏不补,减亏留用,具体由省煤炭局与各矿商定。 对地、县、社煤矿,凡是纳入省计划统一分配的煤炭,由省财政每吨补贴四元,由省煤炭局统一掌握,按调煤数量,半年结算一次。 地、县、社煤矿在完成省上调煤炭任务之后,除地方留用外,其余部分,经省经委批准,可增收一定费用,作为“经济煤”出售。 (二)减免税收。按国务院规定,省属煤矿工商税率由百分之八降到百分之五以后,仍有亏损的企业,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减征和免征工商税;地、县、社煤矿,经过批准可以减免工商税。 (三)提高维简费。省属煤矿的维简费,每吨由三元提高到五元,主要留矿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由省煤炭局具体掌握。地、县、社煤矿要继续严格执行鲁革发〔1979〕27号文件(编者注:此文已被鲁政发〔84〕35号文所代替),从生产成本中每吨提取维简费五元,其中三元留矿使用,二元由煤矿所在地区行署、市、县煤炭局集中用于地方煤矿的技术改造补助。 三、地方煤矿都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改善经营管理和技术管理,努力节约开支,降低成本,增加煤炭生产,支援四化建设。 本决定自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